潇湘晨报公交车上劝人给老人让座发生推搡,劝人者手指粉碎性骨折花了上万元,法院这样判


本报讯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消息 , 公交车上 , 在一位老人随着车辆行驶站立不稳的情况下 , 被告向原告请求给老人让座 。 原告未接受让座请求 , 与被告发生争执 , 继而引发肢体接触 。 后原告感觉左手小拇指疼痛 , 至医院就诊 , 诊断为左手小拇指为骨基底粉碎性骨折 , 花去医疗费10863.6元 , 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
案情与判决
经法院开庭查明 , 被告刘某当时发现一位年纪较大的乘客乘车 , 且在车辆行驶中站立不稳 。 环顾左右座位后看见原告坐在座位上与其朋友聊天就提示原告让座 , 未果后被告又提示原告 , 双方发生语言冲突 。 原告遂站起来用左手向被告挥起 , 被告本能地用右手臂挡住 。 之后原告的朋友上来挡住、劝阻被告 , 双方被隔开 。 此时原告摸了摸自己左手小拇指 , 感觉疼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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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插图

法院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原告请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 需符合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具有过错 , 原告存在损害后果 , 被告的侵权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本案中 , 从当时事发的监控视频来看 , 纠纷的起因在于被告请求原告主动给老人让座 , 而原告未接受请求而是与被告发生争执 。 在整个视频录像中 , 明显可见被告与原告左手发生直接接触的情形 , 只有原告用左手向被告挥起时 , 被告本能地用右手臂挡住的瞬间 。 综观整个事实发生过程 , 未见被告有故意或者过失伤害原告的行为 。 原告上诉称被告动手将其左手小拇指致伤 , 被告主观上存在放任或者希望原告受伤的心态 , 与事实不符 。 故对原告就其左手小拇指损害请求被告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 张岳 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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