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天安财产辽阳支公司违法遭罚 委托无资格机构卖保险( 二 )


截至2019年11月12日 , 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承保燃气险业务43475笔 , 保费218.63万元;于2019年7月25日和8月22日向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支付经纪费2笔 , 金额共计90.27万元 , 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和9月3日向中燃辽阳分公司支付服务费2笔 , 金额共计78.65万元 。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有关保费收入和经纪费支付财务凭证、与中燃辽阳分公司投保单交接单、客户投保单及系统截屏、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燃辽阳分公司开具的有关发票、向中燃辽阳分公司转账的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五万元罚款 , 并责令改正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 , 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 , 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 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 , 我分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辽阳银保监分局
2020年5月7日
辽阳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市银保监罚决〔2020〕2号
被处罚人姓名:方松伶
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10519****
所在单位名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职务: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 , 我分局对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查明 , 当事人存在着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方松伶作为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 在调查涉及的经营期间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 , 同时 , 燃气险相关业务由方松伶主动找到中燃慧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商议 , 相关经办人员均在方松伶指示下工作 , 且相关财务凭证由方松伶最终签批 , 应当承担违法责任 。
上述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天安财险辽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经纪公司的合作协议、有关保费收入和经纪费支付财务凭证、与中燃辽阳分公司投保单交接单、客户投保单及系统截屏、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合翔经纪辽阳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中燃辽阳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燃辽阳分公司开具的有关发票、向中燃辽阳分公司转账的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 。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有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 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并处人民币一万元罚款 。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家银行进行同行缴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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