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伟观察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作用?( 二 )



开伟观察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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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有人会问 , 前后两个基本相同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不同之处到底在哪?从《意见稿》和《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 两者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五方面:
首先 , 放宽对商业银行异地线上放贷限制 , 使得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手脚更加灵活 , 嗅觉更加灵敏 , 能迅速扩张商业银行网贷规模 , 加速商业银行网贷业务发展 。 针对地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信贷业务实现异地经营的问题 , 《暂行办法》给予了较大程度的监管松绑 。 《意见稿》曾规定“地方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 主要服务当地客户 , 向外省客户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互联网贷款总余额的20%” 。 《暂行办法》第8条取消了具体比例(20%)限制 , 取消了“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限制 , 改称“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 意味着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区域限制放松 , 互联网贷款的范围将大幅拓宽 , 为互联网贷款更快、更好地发展创造了“法治”条件 , 意在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尽快填补原来网贷平台受到清理整顿之后所形成的发展空档 。
其次 , 联合放贷业务开始松绑 , 有利进一步刺激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具有资产的平台合作开发互联网贷款 , 促进网贷的共同繁荣 。 《意见稿》曾限定“单笔联合贷款中 , 作为客户推荐方的商业银行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接受推荐客户的银行出资比例不得高于70%”等 。 《暂行办法》不仅取消了对联合放贷双方出资比例的限制 , 同时取消了联合贷款余额的行内比例限制 。 这意味着联合贷款门槛大大降低 , 有利于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中来 , 共同将网贷业务做大做强 , 使得我国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尽快弥补短腿 , 走进大众普遍生活 , 服务更多中小微实体企业 。
再次 , 贷款金额限制放宽 , 资金用途管控收紧 , 这表明未来更多的实体企业、更多的个人将受益于银行贷款 , 融资难问题将得到极大的缓解;同时监管趋严 , 使资金流向应该支持的产业领域 , 确保银行贷款真正发挥作用 。 整体来看 , 《暂行办法》放松了对企业流动性资金贷款额度限制 。 例如 , 《暂行办法》第5条取消了意见稿中“50万元”金额限制 。 只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 , 参考行业经验 , 确定单户流动资金授信额度上限” , 在贷款用途方面 , 《暂行办法》第27条增加了受托支付的具体要求 , 即“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个人贷款”“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超过3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 这意味着我国中小微实体企业或民营个体经济将能获得更多银行信贷资金支持 , 有利破解融资难怪圈 , 同时监管趋严 , 可有效防止线上贷款资金被挪作他用 , 减少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楼市等领域 , 加大对流动性资金流向控制 , 也有利抑制金融市场乱象 , 防范化解互联网贷款风险 。

开伟观察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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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 首次对贷款合作机构以及合作方式(也即助贷机构和助贷方式)进行规范 , 这就更加有利于为互联网贷款订立规矩 , 防止合作中的一些混乱行为或者监管套利行为 , 从根本上避免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陷入新网贷危机 。 《暂行办法》明确禁止助贷机构兜底风险 , 这一点在之前的监管文件(如141号文)多次提及 。 此次《暂行办法》第55条明确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合作机构直接和变相的风险兜底承诺 , 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把控核心风控环节 , 合作机构回归为银行提供辅助性服务 。 与此同时 , 在风险管理方面 , 《暂行办法》对风控资源配备、风险管理方法和流程、贷款用途监测等15个环节方面进行明确要求 , 并对风险数据来源、数据使用、数据保管等13个方面工作进行了规定 。 这些严格要求既有利商业银行按规范要求开展互联网贷款 , 同时又有利监管机构进行有效的金融监管 , 从根本上开辟一片网贷的新天地 , 让中国商业银行网贷事业蒸蒸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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