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溯源代理人近30年路径变迁,新规为900万人负责
保契锐评
历史是个大螺旋 , 进退皆为其发展 。
继银保监会通报点名批评51家险企清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工作执行不力一周之后 , 5月19日 , 中介监管部又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两份通知 , 无一例外均指向保险代理人 。
代理人问题为何备受关注?
一则 , 代理人是近年来保险业得以蓬勃发展的底层动力 , 得个险者得天下 , 监管称其为:从业人员是保险业的一方重要参与者;
二则 , 代理人是行业形象最生动的代言人 , 代理人优行业形象优 , 监管的表述为:从业人员直接面对保险消费者从事保险销售、咨询等服务 , 其素质水平、诚信状况直接关系到保险消费者切身利益 , 直接影响保险行业形象;
三则 , 虽代理人数量众多 , 但依然是各主体争抢的对象 , 而其展业行为依法合规与否只能成为规模诉求之下的备选项 。 根据监管数据 , 目前仅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就达900万 。
但更为最重要的是 , 于行业而言 , 需要“管”的却不仅仅是这900万人 , 大浪淘沙中 , 可公开查询的媒体报道是 , 自1992年代理人制度进入中国以来 , 至少有5000万人曾经成为过保险代理人大军的一员 , 保险业在他们心中的形象一定程度上左右了行业的形象 , 而根据人际关系链条 , 其影响自是不可小觑 。
对于现存的、曾经的以及未来的准代理人 , 他们的利益平衡考验着一代代保险人的智慧 。
溯源:代理人的管理路径变迁
保险代理起源并依附于保险业 , 同时 , 得益于其快速扩容与成长 , 亦反向成就了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的历史性跨越 。
从弱小走向强大 , 他们是保险业不得不面对的一股力量 , 但凡可称之为“力量”便需平衡与调整 , 谓之管理 。
1980年 , 随着我国国内保险业的恢复和发展 , 保险代理随之重新起步 。 但鉴于当时的国有性质 , 保险代理人与今日之势有着完全不同的界定 , 直至1992年11月 ,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成为我国第一部管理和规范保险代理的专门法规 , 从而以官方名誉将我国的保险代理机构分为专职代理机构和兼职代理机构两种形式 。 只是一句“保险企业不得直接委托个人代办保险业务 。 ”便决定了个人代理人还未到出世之时 。
但仅数十天之后 , 1992年年底 ,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正式培养出内地市场第一批36位寿险保险营销员 , 掀开了内地寿险营销的大幕 。 自此 , 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开始在中国保险市场萌芽发展 。
随着友邦模式的推进 , 1995年6月30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实施 , 其明确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定定位、公司主体责任及任职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 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 , 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 , 向保险人收取佣金 ,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 , 应当品行良好 , 具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
法定地位确认之后 , 相应的监管规定随之跟进 , 1996年 ,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 进—步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分类、组织形式和设立程序等 , 将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形式 。
次年 , 针对保险市场出现的《暂行规定》无法解决的新问题 , 中国人民银行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 删除了《暂行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和实践要求的部分 , 增加了大量的新内容 , 并将其名改为《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 并于于1997年11月30日颁布实施 , 其中 , 值得关注的是其首次明确了代理人需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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