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 七 )
答: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 ,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 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 为事实上的重婚 。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 , 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 , 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 。 但在现实生活中 , 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 , 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 , 既不去登记结婚 , 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针对这种情况 , 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因此 , 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 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 , 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 当然 , 重婚的涵义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交叉重合之处 , 事实上的重婚也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但这种同居是有名分的 , 即以夫妻名义相称 , 而不是以所谓的秘书、亲戚、朋友相称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得很明确 , 即“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 不以夫妻名义 , 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有配偶者与他人婚外同居 , 其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 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
十四、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 , 应如何处理?
答:因娶了有精神病的妻子而状告婚检部门 , 请求法院判令婚检部门赔偿其宣告无效婚姻诉讼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这类纠纷 , 关键是审查婚检部门有无过错 。 如果在进行婚检时 , 女方并没有任何精神病症状 , 且否认自己有精神病史 , 并在婚前医学检查表中亲笔签名 , 而精神病诊断主要依靠病人的病史和临床表现 , 在既无病史资料又无临床表现的情况下 , 婚检部门不可能作出精神病的诊断 。 任何婚检机构也不可能到每个前来婚检者的家庭去调查其有无既往病史 , 故婚前检查与该无效婚姻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 婚检部门没有过错 , 婚检者自述是否真实的风险应由婚姻当事人自己承担 , 故法院应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 。
十五、在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况下 , 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如某男与某女登记结婚后 , 又与别人登记结婚 。 后来某男对其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称婚姻登记违法要求予以撤销 。 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 , 确认某男与某女的婚姻登记违法 , 决定撤销其结婚登记并收回结婚证书 , 某男两次登记结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答:我们认为 , 无效婚姻并非当然无效 , 只有经法院依法宣告为无效婚姻后才自始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得很明确:“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 , 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 , 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 ”也就是说 , 婚姻是否无效 , 必须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审查后才能确认 , 并非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由心证、自己说了算 。 因此 , 凡是领取过结婚证书的人 , 未经人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的 , 都应受婚姻关系的约束 。 某男与某女的结婚登记在未被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违法前 , 双方均应受其约束 , 而某男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行为当然构成重婚 。
十六、双方婚后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 , 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 。 若一方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性行为 , 需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N万元 。 后女方发现男方有出轨行为 , 遂提出离婚 , 并以男方违反“忠诚协议书”为由 , 要求法院判令男方支付赔偿金N万元 。 请问应如何看待“忠诚协议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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