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 九 )


法院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 , 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 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 , 法院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 , 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 。 但是 , 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 , 法院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 。 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 , 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 , 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 , 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 , 法院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 法院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 , 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 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 法院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
值得注意的是 , 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 , 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 ,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
十七、妻子擅自中止妊娠 , 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答:近年来 , 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末出生的第一代独生子女陆续进入婚育阶段 , 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生育权纠纷 , 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热评 。 有些女性为了工作、学习深造、保持身材等原因不愿生育 , 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 ,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 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请求损害赔偿 。
生育权是指男女公民依法通过自然或人工方法繁衍抚育后代的权利 , 生育权系人格权的一种 , 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 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 , 不必依附于特定的配偶身份 , 具有对世属性 。 未婚男女同样享有生育权 , 国家无权强制其堕胎 , 只能要求其承担不依法定方式生育的责任 。
对夫妻双方来说 , 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 。 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 , 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 , 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 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 , 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 , 共同行使这一权利 , 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 。 《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 , 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 , 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 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 , 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 。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 , 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 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 , 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 , 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 , 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 , 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 。 在这个问题上 , 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何负担的设置 , 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 , 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 , 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 , 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 。 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
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判例都明确肯定 , 丈夫没有阻止妻子堕胎的权利 。 在澳大利亚 , 1983年凯诉特案件中 , 昆士兰州最高法院的威廉斯法官同意丈夫无权阻止妻子堕胎的观点 。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答复州法律是否可以规定妻子进行人工流产须征得丈夫同意问题时 , 明确持否定立场:“我们不是没有意识到丈夫对于妻子的怀孕和妻子孕育中的胎儿的成长和发展所持有深切的和适当的关注和利益 。 联邦最高法院迄今也没有忽视婚姻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 。 而且 , 我们认识到 , 是否进行人工流产 , 可能会影响部分婚姻关系的发展 , 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影响 , 而且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利的 。 尽管如此 , 我们不认为各州享有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可以准许男方单方面行使权利阻止妻子终止妊娠 。 ”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 , 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 , 明确指出 , 在父亲的利益与母亲的私权冲突时 , 法院倾向于保护后者 , “是母亲怀着孩子并直接和立刻受着怀孕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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