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法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35个问答(超实用)( 十 )
鉴于生育子女目前还是我国多数家庭的重要职能之一 , 绝大多数夫妻期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 , 享受天伦之乐 , 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时 , 应当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 。 如果法律上认定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 而又不允许丈夫以此为理由提出离婚 , 实质上就是强迫丈夫娶一个不愿生育的配偶 , 其后果即严重侵害了公民的生育权 。
夫妻因是否生育问题产生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 , 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 在调解无效时 ,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
十八、某案 , 女方以丈夫与婚外异性交往超出一般朋友关系、造成其家庭不睦为由向法院起诉 , 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 女方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关于“配偶权”问题的争论一直非常激烈 , 而最终修订后的《婚姻法》并未规定所谓“配偶权” , 更没有规定配偶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
目前 , 起诉第三者要求其承担侵犯“配偶权”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 , 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 , 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 , 那种以为法律增加“配偶权”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 , 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 , 因为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 , 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 , 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 ,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 ”本条所列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包括“配偶权”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 ”这条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 排除了婚内一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 。 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 , 不能因为夫妻领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 。 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 , 离不离婚是夫妻双方的事 , 第三者充其量是一个诱因 。 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者身上 , 并以此要其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 综上 , 法院应裁定驳回女方的起诉 。
十九、双方结婚后男方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罚 , 女方起诉离婚 , 男方坚决不同意 , 并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了保证书称:“我今后保证和女方和好如初 , 不出现任何对不起女方的事情 , 如果出现 , 放弃所有家产 。 ”但在女方撤回离婚诉讼不久 , 男方又因在娱乐按摩场所嫖娼 ,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10天 , 并罚款3千元 。 女方再次起诉离婚 , 并要求按保证书履行 , 男方翻悔不同意 。 请问这种保证书有效吗?
答: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保证书是男方在法庭上当着法官的面写下的 , 系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 , 其应当预料到如果再做出对不起女方的事情 , 离婚时不应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该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 , 亦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 , 故该保证书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是有法律约束力的 , 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
二十、夫妻一方将大额的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 , 显然侵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 。 但有种观点认为 , 该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 , 而非全部无效 。 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 , 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 , 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 , 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 对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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