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律师|| 新《证券法》制度变化解读,文丰研究

?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首要内容 ,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这一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 。
?证券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 , 足够且高质量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充分了解并作出合理判断的前提 。
?证监会的职能重心从事前审核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 。
2019年12月28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 , 并将于2020年3月1日实施 。 本次证券法修订 , 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 , 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 , 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 , 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 , 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 。 本文拟就新《证券法》中所体现的制度变化从以下几方面解读:
一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全面转变
1.宏观层面 。 注册制改革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首要内容 , 新《证券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这一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 。 注册制是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提高的标志 , 近年来无论是新三板的备案制还是科创板的注册制 , 都为我国从法律层面全面确立注册制准备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
注册制虽然主要体现在证券发行环节 , 但其对证券制度的影响是系统性的 , 证券市场的其他环节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中介机构责任、证券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相应地作出调整 。 这在新《证券法》中均有相应体现 。
2.微观层面 。 从审核到信息披露的转变 , 从实质判断到形式审查 , 从发审委到交易所 , 定价从证监会到市场 , 使股票本身不再具有稀缺资源属性 , 引导更多关注上市公司自身价值 , 从投机到价值投资 。
新《证券法》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 , 这表明注册制向核准制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 具体进展需视各交易板块、证券品种的不同而分步实施 , 注册制和核准制会在一定时期内并行 。
二证券发行条件由紧到松的转变
新《证券法》总体上放宽了证券发行的条件 , 主要体现在:
1.放宽了IPO中财务审核标准的要求 。 新《证券法》将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之一“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 财务状况良好”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 参考科创板相关规则 , “持续经营能力”标准可以体现为收入、利润、市值、研发投入等方面设置的五套标准 , 发行人只要符合其一即可 。 体现了对具有投资价值但盈利状况不佳的企业的包容 , 以及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发展规律的尊重 。
2.非公开发行条件趋于宽松 。 非公开发行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 , 新《证券法》将原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不再明确要求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 但是否意味着改为注册制 , 新《证券法》并未明确 , 而仅规定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 至少从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决定》的内容看 , 尽管大幅放宽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但仍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 不过从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来看 , 科创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即可 , 无需中国证监会核准 。 我们有理由相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制应该会逐步实施 。
3.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更简单 。 新《证券法》删除了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中关于发行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募集资金投向、债券利率等诸多限制 , 仅保留了“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一年债券利息”一个条件 。 公司债券的发行将更为简单易行 , 这便于发行人根据市场情况灵活掌握发债的机会 , 而较少受制于公司财务指标的变动 , 提高发行人资金募集效率和使用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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