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 二 )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6、什么人才能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 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 , 将申请破产的债务条件限定为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导致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如果是违法经营或者过度消费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 , 不能适用本条例 。
二是 , 深圳是移民城市 , 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 。 作为特区立法 , 应当将满足一定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口纳入适用范围 , 即个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 , 已为特区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 且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 。 因此 , 条例以“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作为适用对象 。
三是夫妻共同破产的适用 。 考虑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密切关联性 , 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 其配偶也申请个人破产的 , 可以合并审理 , 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缴纳社保的条件 。
7、债主怎样才能申请欠债的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 , 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
8、故意欠债不还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来避免恶意逃债:
一是对于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 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 , 同时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 , 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二是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 , 即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 ,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主动移交财产并配合处置 , 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 , 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免除;
三是将免除债务人债务和解除对其相关行为限制的节点设定为免责考察期届满而非破产宣告时 , 且设置了相对较长的免责考察期;
四是规定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利益的同时 , 将面临破产失权的限制, 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诸多方面的相关行为限制;个人破产的相关信息会及时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 有关单位、个人可以依法查询使用 。
五是建立鼓励清偿制度保障债权人权益 , 即在免责考察期内 , 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 , 可以提前结束免责考察期
9、个人破产之后也有限制 , 不许高消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主要从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个方面对债务人相关行为作出限制 。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 , 主要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而有所调整 。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 , 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 , 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
10、哪些财产可以豁免用于还债?
豁免财产即不用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财产 。 豁免财产制度是个人破产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 。 《征求意见稿》主要从两个方面规定豁免财产制度:
一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豁免财产的范围 。 同时 , 出于公平考虑 , 设定了第二款 , 对豁免财产范围做了反向限制 , 即“前款规定的财产 , 价值较大、不用于清偿债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 不认定为豁免财产” 。
二是《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明确豁免财产的确定程序 。 首先 , 由债务人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和豁免财产清单;其次 , 管理人负责审查制作债务人财产报告 , 对债务人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 , 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再次 , 豁免财产清单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 , 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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