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个人破产法真的来了!欠债50万可申请破产,老赖故意不还怎么办?( 三 )


为什么深圳如此迫切地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
截至今年1月底 , 在深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123.6万户 , 占深圳商事主体总数的37.5% 。 除了数量惊人的创业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行创业 , 还有很多小微企业主往往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捆绑在一起 , 企业可以破产 , 个人不能破产 , 不少债权人要求企业主以个人财产进行抵押 。 这不仅加大了金融风险 , 也给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创造了空间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市商业联合会执行会长林慧说:“因为我们有大约百分之七八十的企业在做企业贷款的时候质押了个人的财产 , 应该说是押上了他们的身家性命 。 我们希望这部法能保护到这些为我们深圳发展建设敢于冒险、敢于投资、敢于担当的这些企业主 , 给他们有一个缓冲的机会 。 ”
我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开始施行 , 却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 , 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 , 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 , 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通过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 , 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 对未得到清偿的债权 , 免除他继续清偿责任的制度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对于那些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 , 让他们有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 个人破产条例实际上就是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一套规则 。 ”
个人破产条例应该涵盖哪些内容?李曙光分析:“个人在破产的时候他应该留下多少财产 , 就是我们讲的自由财产 , 满足他的基本生活需求;在什么条件下他可以免责;他的报告义务;谁来负责具体处理这样一些个人破产 , 比如要成立相关的政府机构 , 指定管理人;特别是如何打击那些逃废债、假破产 , 这些方面要特别完善 。 ”
有人担心 , “个人破产”会不会给“老赖”松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深圳经济特区立法研究中心主任黄亚英分析 , 个人破产制度设计首先可以保护债权人 。 黄亚英表示:“‘个人破产’ , 首先它对债权人有利 , 遇到老赖的时候 , 债权人可以去法院申请老赖破产 , 这样把所有的资产都给你搜出来 , 都给你拿来清算 , 保护债权人 。 ”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管理人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第五章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第六章债权申报
第七章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重整
第九章和解
第十章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 , 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 ,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 , 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 , 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 , 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
第三条 【基本原则】依照本条例清理债权债务 , 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保护、公正高效的原则 。 债务人经过免责考察期后 , 免除其剩余债务 。
第四条 【案件管辖】适用本条例审理的个人破产案件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五条 【事务管理】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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