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周刊|中概教育股的做空“软肋”( 三 )


对于做空机构将企业情况发布报告进行做空的方式 , 往往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 一种认为其内容的发布不受管制 , 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进行抛售不仅对公司不利 , 对于投资者本身也不利——因为信息可能是完全捏造的 , 而另一种说法认为 , 做空机构就是市场中的单独个体 , 报告的真实与否由投资者来认定 , 一旦做出虚假报告 , 投资者后续也会不再信任它 , 而企业也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反驳 , 经得起批判与质疑——这才是自由市场的正当竞争 。
我们的观点是:应该允许甚至鼓励类似浑水这样的做空机构在国内市场发展 , 并且从法律和制度上建立起更加宽松便捷的做空机制和更多的做空工具 , 这有助于中国资本市场的净化和加快发展 , 但是 , 做空报告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畴 , 在没有经过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核实之前 , 不得擅自对外传播 , 否则很容易形成利用言论自由来诽谤造谣上市公司获取不当牟利;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收到该等做空报告后 , 必须组织力量在较短的时间内(比如一个月内)开展核查并给予做空机构回复 , 对于确实违法违规的公司 , 按照法律追究责任 。
【证券市场周刊|中概教育股的做空“软肋”】(作者为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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