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如何规避成为“老赖们”的避风港?( 二 )


如何防范恶意逃债?
借款人一旦宣告破产 , 便意味着无法在对其进行催收 , 因此 , 在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公布之后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民众所普遍关心的问题便是个人破产制度是否会被老赖群体利用 , 成为逃废债的工具?
关于这一点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指出: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 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 。 因此 , 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是 , 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 , 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 , 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 , 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 , 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 创造更多财富 。 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 , 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 , 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
因此 , 对于老赖以破产为名逃废债的情况 , 个人破产条例进行了一系列制度设计 , 予以规避 。
“个人破产条例草案特别注意防范制度滥用 , 并有具体规则予以保障 。 因此其不会成为老赖们逃避债务的工具 。 ”丁南肯定了规则设计的合理性 , 他同时向采访人员介绍道 , “具有破产欺诈行为的债务人 , 不允许其适用破产免责规则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 还规定不予免除的债务、不予免责的行为、延长免责考察期、撤销免责等制度 , 以实现防范和惩戒破产欺诈行为的目的 。 此外 ,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追溯制度 , 即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破产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免除剩余债务的 ,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免责裁定 。 ”
目前值得关注的一个现实情况是 , 在经历了P2P网贷行业的爆雷潮之后 , 中国社会产生了大量逾期借款人 , 在个人破产制度确立的情况下 , 这部分群体是否可以通过申请破产免除债务 。
对于这个问题 , 丁南认为 , 在满足申请破产的准入条件下 , 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 , 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 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 可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 但是 , 毫无疑问 , 满足该条件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免除债务的结果 。
齐岩冰同时向本报采访人员指出 , 因为破产申请人可以是债权人 , 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 , 可以预见 , 这个条例如果生效 , 将会有一大批个人破产案件涌向法院 。 无论债权原因 , 只要是符合法定条件的 , 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 如果属于同一个网贷平台或其他事由而产生的不同债务人 , 建议可以合并审理 , 在条例中作出规定 。
全国推行是否可行?
从国外破产制度发展历程来看 , 破产制度的基础和源头是个人破产制度 , 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
【华夏时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如何规避成为“老赖们”的避风港?】相比之下 , 国内个人破产在制度与实操层面还缺制度配套 。 对此 , 齐岩冰向本报采访人员表示:“我国目前对于欠债行为的约束 , 主要基于信用系统、司法系统和特殊行政系统(如欠薪等)来覆盖执行的 , 基本侧重于限制或强制范畴 , 对于适度保护与释放潜力等方面注重的不多 。 这和当前普遍诚信诚度尚有待提高的社会现状有关 。 ”
“深圳作为经济往来比较发达的特区 , 可以在取得相应立法授权的前提下先行试水 , 取得良好效果并不断修正后 , 可以参考国外先进做法 , 推向全国 。 当然 , 上海、北京等一线城市 , 也可以先行试水 , 互通有无 , 共同提高立法水平 。 ”齐岩冰认为 。
业界普遍认为 , 我国在个人信用体系以及征信系统建设上的短板 , 阻碍了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 。
对此 , 丁南指出 , 自2004年央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时起 , 个人征信系统在我国得到快速发展 。 数据显示 , 截至2019年底 , 征信系统收录10.2亿自然人、2834.1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 规模已位居世界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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