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时报|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破冰”:如何规避成为“老赖们”的避风港?( 三 )
另外 , 也要看到 , 国内其他地区已经实施类似个人破产制度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 , 试图通过此方式给予诚信债务人基本经济生活保障及重生机会 , 从而优化营商环境 , 如浙江省温州市中院发布的《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温中法〔2019〕45号)和浙江省台州市中院发布的《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台中法[2019]73号) 。 目前已经存在适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司法案例 。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都体现出个人破产制度在解决执行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独到优势 。 个人破产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已经成为发展趋势 。 ”丁南认为 。
哪些方面有待商榷?
按照深圳市人大常委作出的时间安排 , 该条例草案此前已于4月底首次提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 。 此次公布全文 , 各界如有意见或建议 , 可于6月18日前反馈 。
而结合自身在法律行业长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积累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齐岩冰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采访人员采访时也表达了自己的个人看法 。
“我个人认为在破产申请的门槛有过低之嫌 , 50万元人民币的总负债 , 在深圳属于家常便饭 , 而且基本属于经营和消费负债 , 建议可适度提高 , 以100万以上为宜 , 同时对于经营、消费行为作出细分规定 。 ”齐岩冰表示 。
另外 , 如何平衡个人破产与隐私保护 , 对于破产程序及免责考察期内的利害关系人查询权、管理人调查权等 , 应当予以进一步明确 , 防止因此侵害债务人其他正常合法的权益 。
最后 , 齐岩冰指出 , 深圳的个人破产条例草案在一些立法细节上还需要继续推敲 , 比如 , 重整期最长5年 , 重整期内解除限制措施及其监督问题 , 基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可免除余债 , 重整期间对外设定担保终止重整仍有效 , 免责考察期与破产清算的衔接问题 , 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后保证人继续担责问题 , 简易程序的免责考察问题;本条例没有规定的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 ,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完善的 。
责任编辑:徐芸茜 主编: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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