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央行:拟进一步规范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 三 )


一是受理终端位置监测 。 要求收单机构采用定位技术核验终端位置 。 对不具备定位技术条件的扫码设备、显码设备或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 , 由收单机构、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为付款人提供条码支付付款服务的银行、支付机构等)建立联合核验机制 , 通过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核对受理终端实际位置 。
为提升联防联控效果 , 由清算机构会同收单机构和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建立核验规则 , 明确各方权责利 。 在保障风险防控效果的基础上 , 对于受理终端位置核验频率及核验方式、采集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的样本数量、传输相关位置信息的具体内容(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 , 或者结合前述信息推算的受理终端实际位置区域)等操作环节给予市场主体灵活空间 。 同时 , 强调客户信息保护要求 , 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传输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的 , 应对相关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
二是发挥清算机构的平台作用 , 从信息流、资金流进行双重监测 。 即 , 对商户及终端的入网信息和交易信息进行核验;结合支付机构备付金监测机制 , 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登记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资金结算和交易情况的匹配性进行核验等 。
《征集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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