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一机多户遭严管!( 二 )


4.存量终端的改造或更换 。 对于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办理清算机构入网但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银行卡受理终端 , 收单机构应按照清算机构要求进行改造或更换 。

清算机构应制定入网终端改造或更换规则 , 要求入网收单机构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改造或更换 , 逾期未完成改造或更换的 , 应暂停为相关终端发起业务办理转接清算 。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 。

1.受理终端 。 对于具备采集付款人条码、交易金额等多项支付信息 , 且能够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 , 收单机构、清算机构应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规则 。 收单机构应建立终端序列号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编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和受理终端布放地址等五项信息的唯一对应关系 , 并采取密码识别技术等有效手段 , 确保终端序列号及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不被篡改 。 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具备定位功能 。

2.辅助受理终端 。 对于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 , 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和特约商户经营地址等四项信息的唯一对应关系 , 并采用有效监测技术 , 确保上述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不被篡改 。

3.收款条码 。 对于银行、支付机构为收款人生成的 , 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区分个人、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类型制定相应规则 。 对于个人收款条码 , 应明确条码有效期、同一个人的收款条码数量、收款笔数和金额等要求;对于特约商户收款条码 , 应明确使用场景、同一特约商户的收款条码数量等要求 。 对于具有明显经营活动特征的个人 , 应使用特约商户收款条码 。

(三)创新支付受理终端 。 鼓励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支持银行卡、条码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终端 。 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

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 ,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 , 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告 , 并按照孰严原则执行支付受理终端有关管理规定 。

二、特约商户管理

(一)信息核实 。 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方式核实特约商户身份 。 对于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 , 应通过实地查看其经营地址、面对面等方式核实 。 对于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 , 原则上应通过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方式核实 。 对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特约商户 , 收单机构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核实网络特约商户的身份 , 并确保采取核实措施符合特约商户身份识别规定 。

核实过程中 , 收单机构应以显著方式向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被授权人提示出借、出租、出售支付受理终端(含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 , 下同)、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结算账户的相关风险及责任 , 并保存工作记录 。 收单机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全部存量特约商户身份核实工作 , 形成核实报告备查 。

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设置为非同名账户的 , 收单机构应对特约商户与账户开户人存在同一品牌连锁经营、集团化管理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进行审核 , 并对上述账户开户人进行身份识别和意愿核实 , 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

(二)变更管理 。 特约商户申请变更收单结算账户、支付受理终端布放地址等信息的 , 收单机构应在办理变更前按照特约商户身份识别管理要求重新核实特约商户信息 。

清算机构应对特约商户入网信息变更情况进行监测 , 发现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入网信息、经不同收单机构报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单机构多次清退或与其他特约商户经营地址和联系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 , 应要求相关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 , 并反馈排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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