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发文,一机多户遭严管!( 三 )



(三)信息平台 。 清算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平台 , 平台信息至少包括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编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支付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布放地址和特约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等 。 收单机构应于特约商户入网、变更、终止服务当日向清算机构报送上述信息 。

清算机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特约商户信息平台对网络支付、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的覆盖 , 并组织收单机构完成信息报送工作 。

(四)特约商户巡检 。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制定特约商户巡检操作指引 , 明确巡检流程、巡检内容、支付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交易测试和巡检记录保存等内容 。 收单机构应根据上述指引开展特约商户巡检工作 。

三、收单业务监测

(一)交易信息管理 。 收单机构应按规定真实、准确标识并完整上送收单交易信息 , 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类型、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终端序列号、特约商户编码和交易位置等 。 清算机构应加强交易信息监测 , 对于未按规定上送交易信息的收单机构 , 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交易清算、降低清算业务额度、暂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

【央行发文,一机多户遭严管!】(二)终端位置监测 。 收单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监测支付受理终端实际位置 , 通过支付受理终端定位技术 , 或与银行、支付机构等为付款人提供条码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建立联合监测 , 并与支付受理终端登记布放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进行核对 。

清算机构应会同收单机构和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建立条码支付受理终端位置联合核验规则 , 通过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 , 核对受理终端位置 。 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应对付款人信息进行脱敏处理 , 并按照核验规则传输付款人移动终端位置信息 , 或结合前述信息推算的受理终端实际位置区域 。 收单机构应每日定期核对受理终端位置 , 并将核对结果反馈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 。 清算机构应对收单机构受理终端位置核验情况进行定期复核 。

对无法确定实际位置 , 或实际位置与登记布放地址(特约商户经营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终端 , 收单机构应暂停终端业务功能 , 并立即核实;经核实认定特约商户可疑的 , 应暂停为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涉嫌违法犯罪的 , 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三)专项监测与信息核对 。 收单机构应针对特约商户类型、地域、交易特征等建立完善监测机制 , 对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个人转账收款条码和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进行专项监测 ,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和清算机构发布的风险提示增加监测指标、完善监测模型 。

清算机构应会同收单机构加强核对交易信息和支付受理终端、特约商户入网信息的一致性 , 发现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交易位置等信息不一致的 , 应要求收单机构进行风险排查 , 并反馈排查结果 。 对收单机构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 , 清算机构应采取延迟交易清算、降低清算业务额度、暂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

(四)资金结算监测 。 清算机构应结合支付机构备付金风险监测工作 , 对特约商户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账户信息的一致性、资金结算业务和交易情况的匹配性进行监测 。 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机构参与处理的 , 相关清算机构应建立风险联查机制 。

对特约商户的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账户不一致、同一特约商户频繁变更收单结算账户、结算资金与交易情况不匹配等可疑情形 , 清算机构应要求支付机构进行风险排查 , 并反馈排查结果 。 对支付机构未按期反馈排查结果的 , 清算机构应采取限期整改、延迟交易清算、降低清算业务额度、暂停交易清算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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