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法治六安】最新通知!事关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等问题( 三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一条 停车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政府指导价根据区域实行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 , 确定差异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 具体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定价建议 , 发改部门按规定履行定价程序 ,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以及城市交通场站等特定场所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 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公共停车场停车时 , 应当服从引导、停车入位 , 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 , 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 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不能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需要 , 确需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 , 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的 , 应当按照规定施划停车泊位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报送车位施划方案 , 相关部门应当提出指导意见 。
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施划停车泊位由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组织实施 。
第二十四条 供本单位专用的配建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停车需求的情况下 , 鼓励向社会开放 , 提供停车服务 。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行大型活动 , 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 , 其他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 , 向社会开放 。
第二节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 ,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划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 保障周边居民公共生产生活秩序;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 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快速路主路和交通性主、次干路;
(二)公交车专用道、人行道内(步行道内的行人通过区);
(三)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50m 的路段;
(四)单位和居住小区出入口两侧 10m 以内的路段;
(五)公交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不足 30m 的路段 , 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六)距路口渠化区域起点(渐变段起点)20m 以内的路段;
(七)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1.5m 以内的路段 。
在上述容易被路边停车侵占的地段 , 应设置和施划醒目的禁止停车标志和标线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及时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 , 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三)道路改造、维修、挖掘期间 。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撤除后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
第二十九条 施划非机动车的道路临时停放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
(二)不占用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和城市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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