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法治六安】最新通知!事关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等问题( 二 )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 并统筹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应当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 , 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 , 路内停车泊位施划为补充 , 控制城市中心区停车泊位规模 , 加强交通枢纽、医院、大中型商贸场所以及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
第十一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可以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地 。
闲置土地经处置后符合公共停车场布局规划要求的 , 经批准后可以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政府储备的尚无供地计划的待建土地 , 符合建设条件且周边存在停车需求的 , 经市政府同意后 , 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场建设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 应当按照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 。
建设项目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凡配建停车场不符合规划、不满足配建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和有关工程建设要求的 , 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
第十三条 城市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 , 未经法定程序批准 , 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
第十四条 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新建停车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泊位和充电设施 , 设置残疾人驾驶机动车专用停车泊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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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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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 , 以及根据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项目一并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 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 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市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
法律、法规关于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地下停车场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资源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建立城区智慧停车管理系统 , 通过皖事通APP、网站、停车诱导指示牌等方式 , 向社会公众提供停车场位置、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 , 应当如实将相关停车数据接入区域停车诱导子系统 。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 , 可以实行特许经营 。 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采用竞争方式选择专业化停车场经营主体 , 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 其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
第十八条 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 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收费手续 , 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停车泊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等材料 。 停车场经营者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第十九条 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 , 经营管理者确需停止使用的 , 应当在停止使用三十日前向社会公告 。 停车场终止营业的 , 应当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 , 书面告知市城市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
第二十条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市场监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公示牌 , 公示经营管理者名称、营业执照、停车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确保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完整 , 照明、排水、通风、消防、信息管理系统等设施正常运行;
(三)工作人员佩戴统一标志 , 负责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四)定期巡查场内车辆 , 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 , 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 , 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 , 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 配套建设停车场出入口自动道闸、车位监测、停车诱导等智能化停车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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