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法治六安】最新通知!事关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等问题( 四 )


(三)标志、标线清晰醒目、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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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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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措施规范停车运营服务,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 。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毁损、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 , 擅自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 阻扰、妨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二)跨压车位线、车身超出车线位或不按标志标线指示逆向停车;
(三)破坏道路停车设备、设施;
(四)擅自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五)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擅自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不按照规定交纳停车费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停车泊位上设置地桩、地锁 。
禁止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使用性质 , 禁止擅自占用道路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 。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停放点停放;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 , 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律 , 规范、有序停放非机动车 , 不得随意停放 。
第三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 受理社会公众对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的投诉举报 , 做到及时受理、移交、调解和查处 , 按照规定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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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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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 , 未按照配建标准配建停车场的、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的 ,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 ,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行为的 , 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 ,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行为的 , 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依法催收;对拒不交纳停车费妨害社会治安或公共管理秩序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 , 擅自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 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擅自在人行道与公园广场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 , 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第三十八条 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 , 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交易相对人接受交易价格 , 只收取费用不提供服务 , 或者所收取的费用与提供的服务质价不符 , 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 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 ,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对不开具或未按规定开具收费发票的 , 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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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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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应急救援车一律实行免费停放 。
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品和工业原料 , 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车辆 , 不得在本办法规定的停车场停放 , 其停放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六安|【法治六安】最新通知!事关市区停车场、停车位等问题】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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