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协议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二 )



法律|「协议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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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婚协议中的一方能否依《婚姻法》主张撤销离婚协议?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 , 如果夫妻一方想要撤销离婚协议 , 需要在签订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 , 但只有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 , 才允许变更或撤销 。
参考案例: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晓雪与张海东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3966号】中认为:“根据法律规定 ,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张海东与魏艳英离婚时 , 基于张晓雪为亲生女儿的前提 , 将诉争房屋赠与张晓雪 。 现张晓雪已确定非张海东亲生女儿 , 故可以认定张海东对其赠与行为存在重大误解 , 现张海东请求撤销赠与 , 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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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协议中的一方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 , 孩子是否有权起诉?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一方拒绝按照协议内容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子女是否有权依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单独主张房屋权益?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子女作为原告不适格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夫妻双方分别向对方作出的允诺 , 仅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 。 在父母一方提出撤销“赠与”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 只有父母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和提出抗辩 , 子女不享有独立的给付请求权 。
参考案例: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方珊珊、方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18)皖08民终191号】中认为:“方敏与方杏桃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双方共有的案涉房产赠与方珊珊、方嫚 , 但这是双方为解除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 , 作为受赠人的方珊珊、方嫚既不是离婚协议中的权利人 , 也不是民事义务的承受人 , 其只是民事权利所指向的对象 , 即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受益人 , 故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 。 方敏未履行离婚协议内容 , 可由方杏桃主张权利 。 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 。 ”
第二种观点认为子女具有原告资格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子女作为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受赠人 , 当然与该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 另外 , 由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 如果离婚协议中的一方在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死亡 , 子女作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 , 也理应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 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 , 因此子女是适格原告 。
参考案例:
荔浦市人民法院在谢某甲与谢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桂0331民初606号】中认为:“原告作为房屋的受赠人 , 在被告与第三人达成房屋赠与协议后明确表示接受赠与 , 从而与被告及第三人之间形成赠与关系 , 其有权要求被告与第三人将赠与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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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协议中的双方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 孩子能否要求履行协议?
如果父母在离婚后共同对房屋进行处分或另行约定 , 则相当于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变更 , 孩子要求父母继续按原协议内容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要求很难得到支持 , 因为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前 , 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 该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孩子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 , 具体原因有二:
1、根据民法理论 ,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 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 , 即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转让给受赠人 , 受赠人表示接受 。 离婚协议仅仅是夫妻双方作出了赠与房产的意思表示 , 并非是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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