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协议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三 )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刘俊驰与王义珠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6053号】中认为:“本案中 , 刘计、刘艳云仅是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赠与房产作出了意思表示 , 协议虽然对刘俊驰设定了利益 , 但该利益是否实现取决于刘计、刘艳云是否现实履行赠与房产的产权过户义务 。 《离婚协议书》作出后 , 刘计、刘艳云并未将房产办理至其子女名下 , 而是办理至刘计名下 。 对于本案中的房产赠与而言 , 在刘计将房产过户至刘俊驰之前 , 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 刘俊驰对于房产不享有所有权 。 即使刘计已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刘俊驰 , 但因《离婚协议书》是刘计、刘艳云之间对于离婚财产如何处理的安排 , 而并非是刘计与其子女之间签订的书面赠与合同 , 也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认定赠与有效 。 至于刘俊驰申请再审认为刘计未在离婚后一年内撤销赠与因而赠与有效的问题 , 因本案中赠与关系并未成立 , 不存在撤销的必要 。 ”
2、根据法律规定 , 赠与关系的成立 , 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 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 , 受赠人需要持有赠与人交付的房屋产权等凭证 , 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 赠与行为才可以认定有效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 , 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 赠与房屋 , 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 , 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 , 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 , 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 , 可以认定赠与有效 , 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杨梅、刘朝全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965号】中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杨昌国与陈晓梅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杨梅 , 但直至杨昌国、陈晓梅与刘朝全、谢刚琼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 , 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昌国名下 , 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 , 案涉房产应视为杨昌国与陈晓梅的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 ”

法律|「协议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本文插图

五、债权人能否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如果债权人认为夫妻想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 , 主张撤销赠与行为 , 要看两个行为的时间先后顺序 。 债务发生在赠与之前 , 则夫妻双方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 , 赠与行为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债务发生在赠与之后 , 且债权人对此明知的 , 则赠与行为可以对抗债权人 。
参考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在王光、钟永玉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判决书【(2015)民一终字第150号】中认为“由于该《离婚协议书》签订时间(1996年7月)在先 , 法院对讼争房产的执行查封(2013年6月)在后 , 时间上前后相隔长达十几年之久 , 林荣达与钟永玉不存在借离婚协议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 据此 , 钟永玉与林荣达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亦属有效 。 王光上诉认为钟永玉与林荣达之间的离婚协议属恶意逃避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 。 ”

法律|「协议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本文插图

【法律|「协议篇」协议离婚时将房产赠与子女,能否撤销?】 律师建议:
在协议离婚时 , 离婚协议书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 因为离婚协议书除了表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愿外 , 同时还需要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重要问题进行约定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