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中:检察官察微析疑更正案件定性精准打击犯罪( 二 )


此时的赵北洋已经变成了一个彻头彻尾的投机者、赌徒,钱已不再是钱,只是数字 。2019年初,沉浸在“外汇天地”里的赵北洋陡然发现,公司账户上的2800多万元已经被自己赔光了,他瘫倒在座椅上 。明白自己无力回天的他找到公司领导,将犯罪事实和盘托出 。单位领导听后马上组织财务人员彻查账目,并带着赵北洋一起到派出所报案 。 
检察建议助力“堵漏治病” 
2019年5月6日,该案被移送至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李顾芳在审查案件时感到很疑惑,“漏洞”从何而来?为何无人发现公司账面上资金急剧减少? 
李顾芳仔细核查了发案公司的财务制度 。原来,为了保护账户安全,该公司为每个账户配置了2个U盾,分别由财务经理赵北洋和公司出纳掌管 。资金若要出账,先由出纳使用U盾“制单”,然后发给赵北洋审批,赵北洋使用U盾审核通过后,便能完成出账 。一般而言,赵北洋的U盾只有审核功能,而不能“制单” 。但在2018年3月的那次“偶然”中,赵北洋发现,可以利用“小额免审”功能,直接越过出纳自行“制单” 。由于发案公司规模较大,开通的“小额免审”额度为100万元,这意味着赵北洋可以自由转出100万元以内的账款而无任何限制 。 
但是,发案公司会定期审查账目,赵北洋也需要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财务工作,为何无人发现异常?据赵北洋交代,每次做账的时候,他都会去网银下载公司对账单,然后在电脑上进行“单机操作”,修改对账单,把自己转出钱款的数字删掉,把余额补足,公司支付资金的实况便被掩盖了,然后再拿给领导审查 。“在报账给上级的时候,账面上的余额都是假的、我自己改的 。我是财务主管,通常没有人来查看我的账目,所以也没有人发现……” 
李顾芳认为,赵北洋的行为给发案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虽然主要原因是其作案手段隐蔽,但也反映出该公司存在账务管理松散、风险防范意识不强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检察机关向该公司发送了检察建议书,从“堵漏治病”的角度提出了不少实质性建议 。发案公司高度重视,参考检察建议对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进行了整改,把财务审批权收回集团总公司,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 
是挪用资金还是职务侵占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对犯罪嫌疑人赵北洋行为的定性是办理本案的主要难点 。赵北洋辩称,自己“炒外汇”其实是“合法盈利”,只不过因为“没炒好亏损了”,才没法还上公司的钱 。按照他的说法,他涉嫌的是挪用资金罪 。实际上,公安机关正是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该案移送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 。 
李顾芳在仔细审查后却提出了不同意见:我国并未禁止外汇交易,但交易必须在一定的额度内 。根据相关规定,每人每年不能超过5万元美金,而赵北洋投入的外汇资金多达几千万元,远远超过法定额度 。此外,我国不允许网络炒汇,合法交易应在银行进行 。但赵北洋使用的“金道外汇”是注册地在香港的一个交易平台,连赵北洋自己也认为“可能遇到了诈骗网站,而且激发了我的赌徒心理” 。因此,他的行为实际上是披着“外汇交易”外衣的带有赌博性质的非法活动,绝非投资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 
赵北洋辩称,自己并无“占有公司资金的主观故意”,只是“一直没钱还” 。但李顾芳在审查时发现,2018年7月,赵北洋已经在“金道外汇”上赚到了700多万元,而此时他转出公司钱款的数额为600万元,已经具备全部清偿的条件 。但他却执迷不悟,继续侵占资金,仅归还100万元 。因此,赵北洋“一直没钱还”的辩解不攻自破,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较为明显 。 
李顾芳认为,赵北洋私自转出本单位2812万元资金,已远远超出其所能归还的能力范围,且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参照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公诉厅《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相关解释,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挪用资金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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