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案、陈秋媛案背后的法律之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琰报道 6月18日,延安市纪委监委通报了李庆锋等人为仝卓办理虚假转学手续问题调查情况,6人被立案审查;
山东冠县农家女陈秋媛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冠县纪委监委正对涉案者立案审查;
山东聊城王丽丽被人冒名顶替上大学,6月16日,山东聊城东昌府区政府发布通报,给予冒名顶替者王某(柳园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6月20日,山东宣布成立工作专班针对有报道称发现十几年前山东存在多名通过冒名顶替等违法违规手段非法获取高校入学资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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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曝出的一系列破坏教育公平的事件,不仅震撼了社会舆论,还挑战着党纪国法的底线 。如何从法律角度评价这类事件?给有关部门、公职人员敲响了什么警钟?我们采访了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经济犯罪研究中心主任李兰英教授 。
重要观点
1. 我国法律在保障受教育权和保证升学公平公正方面,立法比较健全,但一些部门、个别公职人员没有做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归根结底,无视党纪党规,法律意识淡漠;
2. 个别公职人员以为不过是盖个章、办个假手续、帮个忙而已,其实已经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甚至有的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这是非常值得警醒的;
3. 从民事权利角度看,仝卓案,并非没有受害者,因为破坏了高考的“公平公正”,必然有潜在的受害者;
4.通过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即使过去十几年,也仍然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问:高考舞弊、冒名顶替升学这类事件,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李兰英:前两天我看到一个报道,山东聊城被冒名顶替者的同事说:“王丽丽应该事先沟通,这样做事太绝了,……两败俱伤!”言外之意,这种事王丽丽不必捅出来,双方私了就行了 。这个看法让我非常震惊,由此看来,很多人,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并未从最近一系列高考舞弊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他们对这件事的认识,还停留在肤浅的层面 。
高考舞弊、冒名顶替这样的事情,绝对不是两个人私了和解就能平安无事,也不仅仅是改变了别人一生的命运值得愤慨那么简单,这是对我国教育制度、社会公平、公民人权的极大破坏,引发社会公民对于高考招生环节“诚信、公平”的强烈质疑,后果相当严重 。如果相关环节的某些公职人员,对法律法规意识淡漠,以为“帮个忙,不算啥”,没有从内心意识到触犯了法律,这样的想法确实很危险 。我觉得很有必要仔细分析这类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敲响警钟 。
就目前曝光的“仝卓案”、”陈秋媛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可以从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劳动合同法等多个视角加以讨论 。
问:高考舞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可能违反哪些法律?
李兰英:高考舞弊、伪造学籍档案、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行为均是两种甚至多种性质违法行为的竞合,侵犯了个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关涉到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侵犯公民名称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侵犯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等违法甚至犯罪的严重后果,应相应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责任追究 。
实践中,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他人求学求职的过程中,往往还会牵扯共同犯罪的问题 。涉及到中学、招生办、教育局、高校招生与学生管理部门、户籍管理部门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参与和操作,俨然是一个黑色链条 。上述部门的职员如果明知是违反档案管理规定、违反高考管理规定,仍然参与舞弊和造假行为,那么,他们涉嫌构成某些犯罪的共犯 。而这些参与人中,往往有党员领导干部,那么,他们在涉嫌违反教育法、行政法、民法的同时,不排除可能构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贿受贿等职务犯罪行为 。
问:纪检监察机关对仝卓案的通报中提到,一些公职人员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这是什么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