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卓案、陈秋媛案背后的法律之问( 二 )


李兰英: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也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就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这是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所以我们看到,仝卓案里的涉案人员目前交由公安机关来侦查,而不是监察机关 。
如果是公职人员实施了这种犯罪行为,影响更为恶劣,属于情节严重 。因为,公职人员有义务维护国家机关的信誉、权威、形象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平时宣传警示不够,很多社会人员,甚至有的公职人员认为“帮个忙,盖个章、办个假手续”,顶多是违纪违规,没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更没想到已经涉嫌犯罪了,这一点值得公职人员警醒 。
问:在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事件中,公职人员什么情况下可能构成职务犯罪?
李兰英:如前所述,高考舞弊、冒名顶替上大学,不是一个操作和一个环节就可以完成,而是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默契配合,是一条龙式的操作 。那么,这个过程中,就极有可能涉嫌构成职务犯罪 。
我们从仝卓案的通报中看到,有领导利用手中权力指使别人制作假的档案、文件,这不仅涉嫌共同犯罪,而且还涉嫌滥用职权行为;有的领导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应有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下属的违法违规操作既不制止、也不报告,这是玩忽职守的表现,已经是渎职行为 。当然,是否最终构成犯罪,要对照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综合判断 。
问:在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教育公平公正,我国有什么法律规定?实施保障如何?
李兰英:其实,我们国家在保障升学公平公正、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规定方面,是比较健全的 。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
【仝卓案、陈秋媛案背后的法律之问】 其次,《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再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都对于高等院校 “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等严格细致的规定 。
遗憾的是,法律有明文规定,但是职能部门却视而不见或者充耳不闻,依然违规办事,甚至公然违法 。不得不说:一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淡漠 。有法,没有宣传;有法,没有重视;有法,没有遵守 。
问:高考舞弊、冒名顶替的当事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
李兰英:高考舞弊、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民法中的诚信和公平两个基本原则 。
从侵犯的法益来讲,仝卓案、陈秋媛案侵犯的都是复合型法益——既有国家层面的法益,也有个人层面法益 。
首先都侵犯了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受教育权益 。仝卓案和陈秋媛案在侵犯的法益内容方面,略有区别 。
从陈秋媛案中可以直观看到具体的受害者,即被顶替者的受教育权、姓名权、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都遭到侵害;
而仝卓案,有没有受害者呢?我们认为,既然解放军艺术学院规定只招收应届生,那么每年招生名额都是有限制的,如果允许仝卓弄虚作假,身份造假,并因此考上,那么必然就会有其他考生被挤下来,这些就是潜在的受害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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