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丨解读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瞿芃 王卓报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规范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 是继监察法之后 ,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 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 。
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专门部署 , 明确提出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
深入贯彻四中全会精神 ,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 , 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具体实践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必须紧紧抓住坚持党的领导这个“纲” 。 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 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 。 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 ,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 。 为此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一章中 , 首先规定 , “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 “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记过直至开除的处分 。
这些规定 , 将宪法确立的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 ,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 使自觉坚持和切实维护党的领导成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 , 为有效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一最大制度优势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必须进一步做实监督全覆盖、增强监督有效性 。 此前 , 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 , “处分”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将法定的监察对象全面纳入处分范围 , 消除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空白和盲区 , 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 , 构筑起惩戒职务违法的严密法网 。
从第十九条到第二十三条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落实监察全覆盖要求 , 分别规定了对监察法明确的6类监察对象的处分适用情况 。 以第二十二条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规定为例 , 通过明确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限 , 填补了此前对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微腐败”行为无法给予处分的空白 。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涉及各级各类监督主体、监督制度 。 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 在进一步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和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的基础上 , 将散见于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中 , 关于公职人员处分的情形、适用规则、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统一起来 , 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 ,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监督效能 , 促进广大公职人员依法履职 。
以处分种类为例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明确了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这4类处分;公务员法规定 ,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此6类处分作出具体规定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第七条中 , 将对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明确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 在统一处分种类的同时 , 也明确了处分期间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 。 通过立法健全完善政务处分制度 , 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 , 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重要保障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 。
强化对公权力的监督 , 推动抓早抓小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要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 , 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有效性 , 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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