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观新闻|最新→《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四 )


第二十六条市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内经营性公建配套设施 , 由项目所在区政府指定的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的供应价格收购 , 并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 未经区政府同意 , 不得擅自将其转让 , 或擅自改变其用途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区属征收安置住房的开发建设、供应和使用 , 除本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外 , 其余由建设项目所在区政府参照市属征收安置住房有关规定执行 。
城市更新、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等项目安置的房源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
本办法施行前 , 以配套商品房、动迁安置房、征收安置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 , 参照本办法执行
贴心小编温馨提示~
长按下方二维码可查看源文件↓
自取噢~
上观新闻|最新→《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文章图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