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罗翔:律师该如何为“坏人”辩护?( 二 )


这类律师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可想而知 。 事实上 , 在许多文学作品中 , 律师的形象都比较糟糕 。 比如英国的《格列佛游记》 , 在这部脍炙人口的文学作品中 , 作者认为当时英国的律师坏得无以复加 。 “这个团体从小学习诡辩 , 巧舌如簧 , 只要主顾的钱给得多 , 就算颠倒黑白也在所不惜 。 ”“律师一直为骗子辩护 , 早已不习惯追求正义 。 ”“这个团体有一套特殊的行话 , 正常人根本理解不了 , 所有的法律条文多是用这套黑话写成的 , 他们还时不时来个修订、做个增补 , 以便彻底混淆视听、颠倒黑白 。 ”
然而 , 专业化的思维不是放弃追求良善和正义的借口 。 今天 , 有很多职业人士都认为自己为专业人士 , 但在历史上够得上专业的只有三种工作:法律、医疗和圣职(ministry) 。
“专业” (profession)一词源自拉丁语“表白信仰” (to profess) , 意为“宣誓” 或者“公开宣告” , 其原意是做出宗教性宣誓 , 而“profession” 一词的原意是一个人在加入某个宗教团体时所立的誓言 。 随着法律和医学行业逐渐脱去宗教团体性质 , 中世纪末期岀现了不做宗教性宣誓的执业医生和律师 , 他们需要庄严宣告愿意为其所选择的行业之理想献身 。 正如《律师的天职——信仰和法律工作》一书中提出的:“那些即将成为律师的人必须当众宣告 , 愿意用其所精通的法律技能去推进正义 。 ”
这也是为什么律师任职时有一个宣誓程序 , 在誓言中 , 每一个律师都承诺自己忠于宪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请注意 , 律师维护的不是当事人的“所有”权益 , 而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是在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
首先 , 律师当然可以为“坏人”提供辩护 , 辩护必须防止冤枉无辜 , 人类无法轻易区分谁有罪无罪 , 如果只有明显无辜的人才能得到刑事辩护 , 那么必将有大量无辜的人受冤枉 。 为罪行重大之人辩护 , 正是为了防止无辜之人枉受追究 。
人类司法制度具有不完美性 , 即便是最好的人类道德和司法制度 , 也有可能误伤无辜 。 所以 , 司法机关必须虚心接受律师的诘问质疑 , 否则必然导致司法擅权专断、腐败无能 。
其次 , 律师必须在法律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律师与其说是在捍卫当事人的利益 , 不如说是在通过捍卫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 律师与司法机关属于法律职业 , 在普通法系中 , 律师甚至属于法庭公职人员(officer of the court) 。
任何一个法律人都应该清楚地意识到 , 辩护律师与司法机关的目标是一致的 , 他们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 当每份判决都能经得起律师最苛刻的挑刺 , 这份判决的公正性才可能得到最大的保障 。 辩护不仅是为保护无辜公民 , 也是为确保司法的公正 。 但是 , 辩护权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 律师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当事人谋取合法利益 。
王振华案中律师犯的两个“错误”
显然 , 律师不应该违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 在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中 , 因涉及未成年人和涉及隐私 , 所以任何在庭外泄露案件内容 , 特别是被害人被伤害或被猥亵具体过程的情况 , 非常不妥当 , 明显违背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定 。
“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也明确指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 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 。
【财经杂志|罗翔:律师该如何为“坏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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