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罗翔:律师该如何为“坏人”辩护?( 三 )

另外 , 在王振华猥亵儿童一案中 , 以被害人的性品格证据为被告人开脱也是明显错误的 。 据被害人律师介绍 , 王振华的律师认为这名女孩处女膜破裂属于“陈旧性破裂” 。 他们认为女孩之前有过性行为 , 与王振华无关 。
上述辩解非常不合适 , 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 198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强奸案件中是否可以检查处女膜问题的批复》明确指出:“处女膜的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 检查的结果常常是弊多利少 。 因此 , 在办理强奸案件时 , 仍应按以上通知执行 。 ”
1984年司法解释进一步指出:“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 , 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 , 也应定强奸罪 。 ”
作为知名律师 , 不可能不知道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与性侵犯罪毫无关系 , 以此来为被告人脱罪是对被害人的污名化 , 也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伤害 。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就告诉人们 , 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究 , 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 。 一种正当的技艺不仅有其独特的追求 , 同时也能带来附随的好处 。 正如医生要追求医术高明妙手回春 , 而这种追求同时也能带来良好的声誉与可观的收入 , 这没有什么不道德 。 但如果医生只是追名逐利 , 为了名利可以放弃医疗职业本身的追求 , 那么医生也就不再是医生 , 他放弃了医术这种特定的技艺 。
同样 , 律师的辩护也是一种独特的技艺 , 他应该在每个个案中追寻正义 , 如果律师只是为了追逐当事人的最大利益 , 实现名利的最大化 , 那么律师的辩护也就不再是一种正当的技艺 。
如果律师不再相信法律要去追求公平和正义 , 那么他迟早也会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感到厌倦 。 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科罗曼(Anthony Kronman)说:法律专业的危机“本质上是道德危机 。 它是律师日渐怀疑职业生活能够满足其人生价值的结果 。 律师在物质上的富有掩盖了他们心灵上的贫困 , 而后者正是从根本上击垮律师职业自豪感的心灵危机” 。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 编辑: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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