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重磅:险资参与股指期货新规:不得投机,选择A类期货公司……

_本文原题为 重磅:险资参与股指期货新规:不得投机 , 选择A类期货公司……
合作期货公司要求发生了变化 , 险资参与股指期货的合同权责发更为明确……险资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将发生不小的变化 。
南都采访人员今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 , 中国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并引发了通知 , 此前的《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保监发〔2012〕95号)同时废止 。
所谓的“股指期货” , 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
那么 , 新规与旧规有哪些重要的区别呢?调整的内容对保险资金投资有哪些重要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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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调整:三方面内容调整
时隔八年 , 中国银保监会完成了险资参与股指期货相关规定的修订 。
值得关注的是 , 中国银保监会披露称 , 调整的内容包括三大方面 。 一是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 二是明确合同权责约定 , 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三是增加回溯报告 ,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其中 , 最为引人关注的是新规增加的回溯报告 。 回溯报告要求 ,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持仓比例因市场波动等外部原因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 并在季度报告中向银保监会报告 , 列明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处理过程 。 保险机构应每半年回溯股指期货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纳入每半年及年度稽核审计报告 , 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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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南都采访人员对比新旧规定获悉 , 新规要求 , 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对冲未来三个月内拟买入资产风险 , 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
据南都采访人员统计获悉 , 新规第六条要求 , “保险机构自行或受托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 , 制定风险对冲方案 , 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 , 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 , 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 , 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 , 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 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 ”
2012年的《规定》则要求“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 , 制定风险对冲方案 , 明确对冲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 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 。 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意见 。 ”
这意味着 , 新规对于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 , 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 , 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 , 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进行的更为细致的要求 , 对流动性管理更为严格 。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 , 应在保险资金委托合同或投资指引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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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买入卖出限额
与此同时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新规对期货合约价值的买入和卖出限额进行新的调整 。
对于期货合约的卖出限额而言 , 新规要求“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 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 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 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账面价值的102% , 所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股票、股票型基金及其他净值型权益类资产管理产品市值之和 , 不得超过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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