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法院立案后,还有几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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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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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周末以“性骚扰”和“精神损害赔偿”为关键词查询 , 共找到相关判例52 份 。 其中有3 例以“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案由立案 , 但都以撤案告终 。 只有5 份判决书显示 , 法院支持了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
- 单位到底承不承担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靳文静说 , 法律没有再进一步规定 , “现在的规定像一个没有牙的老虎 , (只是)吓人的 。 ”
文 |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周缦卿
南方周末采访人员 谭畅
责任编辑 | 何海宁
“你确定是这个案由吗?”2020年6月15日上午 ,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立案大厅 , 负责立案的法官连问三遍 , 是否存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民事案件案由 。
来立案的是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女工黄薇(
化名
) , 她要状告自己的上司、环卫站站长周某对她实施了4年的性骚扰 。 同时 , 她也将自己供职的环卫站列为共同被告 , 连带起诉 。
陪同黄薇前来的律师丁雅清答复法官 ,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是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新增的案由 ,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法官让丁雅清把这个听着有点陌生的案由写在一张白纸上 , 然后转身进了办公室 。 约五分钟后 , 法官回到立案大厅 , 在电脑上将案由从“一般人格权纠纷”手动变更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立案成功了 。
“太顺利了 。 前后不到半小时就立上(
案
)了 。 ”走出立案大厅的丁雅清告诉南方周末 , 这是“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成为民事案由以来的广东省首案 , 在全国也不多见 。 在此之前 , 性骚扰事件通常以侵犯一般人格权、名誉权、身体权等进行民事立案 , 或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
新增专门案由体现了法律保护性骚扰受害者的决心 。 然而 , 从过去一年半的司法实践来看 , 性骚扰受害者维权之路上的一些特殊障碍尚未彻底扫除 。
针对黄薇遭遇的这种职场性骚扰 ,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防范义务 , 但事发后单位如何担责仍不明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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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四年的性骚扰
“谢谢大家给我支持 , 你们在 , 我放心多了 。 ”立案这天 , 黄薇身穿一件淡黄色旧上衣 , 衬得面色有些暗淡 。 她个子不高 , 走路很慢 , 说话也轻 , 但对自己在做的事却显得很坚定 。
2016年3月 , 黄薇与丈夫经老乡介绍 , 入职越秀区某街道环卫站 。 不久后 , 黄薇收到了站长周某的微信好友请求 。 没有犹豫 , 黄薇点了通过 , “毕竟是领导主动加的微信” 。
据黄薇自述 , 此后她忍受了来自周某长达四年的性骚扰 , 以及由此产生的失眠、害怕、焦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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