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法院立案后,还有几道关( 三 )


化名
)诉“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理事长刘猛案 , 一审法院实际上并未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 。 刘丽的代理律师李莹告诉南方周末 , 刘丽不服判决 , 目前正在上诉 。
刘丽原是该中心志愿者 , 2018年10月 , 她以性骚扰造成人格权侵害对刘猛提起诉讼并被立案 。 次年 , 此案因管辖问题移交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 恰逢“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开始施行 , 于是变更为此案由 。 当年7月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宣判:被告存在性骚扰行为 , 要求被告在判决结果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 向原告当面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赔礼道歉 。
但对于公开道歉、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被告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 一审法院予以驳回 。
未判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因 , 判决中没有说明 。 刘丽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猜测:“可能是因为我没有提供相应精神损害证据 , 如抑郁症等医学证明等 。 ”
“在国内 , 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容易 。 ”李莹解释 , 法院认定性骚扰精神损害赔偿 , 通常需要证明原告在医学上存在精神疾病或者精神严重损害 , 且还要证明与性骚扰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
李莹表示 , 性骚扰给当事人的精神损害 , 即使没有医学上的精神损害证明 , 但不意味着不够严重、不需赔偿 。 例如刘丽遭受刘猛性骚扰后 , 价值观发生改变 , 彻底离开公益圈 , “这还不算严重吗?”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靳文静认为 , 性骚扰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宜完全援用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 。 “性骚扰行为造成的后果主要是心理和精神上的伤害 , 按照世界各国反性骚扰的通行做法 , 只要构成法律上的性骚扰并且对受害人造成心理或者精神上的伤害就应当进行赔偿 , 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只是决定赔偿数额而非是否赔偿的标准 。 如果说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精神损害才赔偿 , 90%的性骚扰行为可能无法追究 , 这不就等于纵容性骚扰吗?”
美国北加州湾区华人律师协会会长郑巧晶告诉南方周末 , 在美国 ,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取决于案情严重程度 。 如果原告被性骚扰后寝食难安、家庭关系恶化 , 可获得相对轻微的精神损害赔偿 。 如果原告出现医学诊断的精神疾病 , 常见的如抑郁症 , 或者被告有反复的或严重的性骚扰行为 , 那么整体判赔会相对较高 , “几万、几十万美金都比较常见” 。
此外 , 美国很多性骚扰案件都采取风险代理的方式 , 即原告获得和解赔偿或是打赢官司后再按比例支付律师费 。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优势 , 因为前期你不需要从自己口袋里掏钱请律师 。 ”
这种模式客观上也鼓励了被性骚扰的当事人坚持维权 。 相较之下 , 国内许多性骚扰事件会采取私下协商的方式解决 , 即便当事人选择去法院立案 , 庭前调解后也会有一部分撤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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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法定责任 , 像“没有牙的老虎”


除了未获精神损害赔偿 , 刘丽决定上诉的另外一个原因是:一审法院未判“一天公益”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
黄薇也请求法院判她工作的环卫站承担连带责任 。 丁雅清对此并无把握 , 在她的印象中 , 此前诉到法院的性骚扰案件 , 几乎没有单位承担责任 。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 , 国内唯一明确了单位责任的地方法规 , 只有2007年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 , 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和私人雇主有采取措施制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的义务 。
2012年4月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也强调 , 在劳动场所 , 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但二者层级较低 。
民法典第1010条第二款规定 ,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 , 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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