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d资讯|17万亿等待入场,3000点过后再迎重磅!险资三大政策落地

保险入市又有新政策 。
周三(7月1日)消息 , 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其中针对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方面 , 调整了对冲期限、卖出买入限额管理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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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银保监会官网)
三大政策要点汇总
周三 , 银保监会官网公告 , 为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 有效防范风险 , 根据《关于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参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易的公告》的精神 , 银保监会于近日发布了《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 , 并同步修订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 。 其中:
一、《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共17条 , 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参与目的与期限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应以对冲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2、明确保险资金参与方式 , 保险资金应以资产组合形式参与并开立交易账户 , 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 , 严格进行风险隔离 。
3、规定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 , 控制杠杆比例 , 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 。
4、强化操作、技术、合规风险管控 。
5、明确监督管理和报告有关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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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由原来的36条增加为37条 。 调整的内容包括:
1、明确保险资金运用衍生品的目的 , 删除期限限制 , 具体期限根据衍生品种另行制定 。
2、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和偿付能力导向 , 根据风险特征的差异 , 分别设定保险公司委托参与和自行参与的要求 。
3、新增保险资金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总杠杆率要求 。
4、严控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和利益输送等行为 。
三、《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调整的内容包括:
1、调整对冲期限、卖出及买入合约限额和流动性管理相关要求 。
2、明确合同权责约定 , 委托投资和发行资管产品应在合同或指引中列明交易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 。
3、增加回溯报告 , 保险机构参与股指期货须每半年报告买入计划与实际执行的偏差 。
此外 , 银保监会表示 ,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的发布 , 进一步丰富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对冲工具 , 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资产负债管理 , 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 同时 ,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修订 , 统一了监管口径 , 完善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规制体系 , 有利于扩大保险机构的选择权 , 也有利于夯实保险机构履行全面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 , 强化风险意识 , 持续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 。
下一步 , 银保监会将有序推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市场交易 , 促进国债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 同时 , 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 , 完善信息系统 , 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 。
险资参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办法概览
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 , 就资质条件、管理规范、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 。 具体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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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衍生品定义
指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指数或特定事件的金融合约 , 包括远期、期货、期权及掉期(互换) 。 此外 , 本办法所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 是指境内衍生品交易 , 不包括境外衍生品交易 。
2、自行交易的险资资质条件
包括“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85分” , 以及“近两年未受到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等7项要求 。
3、委托交易的险资资质条件
【Wind资讯|17万亿等待入场,3000点过后再迎重磅!险资三大政策落地】包括“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 , 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等4项要求 。
4、交易管理规范
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制定业务指引 , 包括但不限于拟运用衍生品种类、使用衍生品的限制、风险管理要求等方面 。 同时 , 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及衍生品价格、进行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
此外 , 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 , 不得用于投机目的 。 包括: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负债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对冲未来拟买入资产风险 , 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 具体期限视不同品种另行规定 。
5、风险管理规范
险资参与衍生品交易 , 同一资产组合持有的衍生品多头合约价值之和不得高于资产组合净值的100% 。 此外 , 险资自行或受托参与衍生品交易 , 不得简单将衍生品交易盈亏与业务人员收入挂钩 , 同时后台及风险管理部门的人员报酬应当独立于交易盈亏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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