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政检察职能更好服务民营企业发展( 二 )


以行政检察职能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路径探索
(一)监督内容探索 。当前行政检察部门应当把促进依法行政、维护政府公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作为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目标,紧紧围绕民营企业主体的司法需求,重点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等工作,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案件 。依法监督和处理破坏市场竞争规则的案件,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准确把握商事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在市场准入、经营运行、招标投标等方面,打破各种“卷帘门”“玻璃门”等,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
2.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 。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制裁侵权行为,维护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秩序 。加强对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 。探索完善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以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为参照确定损害赔偿制度,维护企业创新成果 。
3.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财产权利案件 。对民营企业申请监督行政诉讼中的保全、先予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等程序性司法行为时,应不以“先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条件,积极受理、迅速审查,对确实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要严格把握诉讼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
4.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案件 。妥善审查民营企业提起的涉及市场监管、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行政诉讼申请监督案件,保障民营企业在公共领域受到平等对待 。依法监督纠正行政机关在执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社保缴费比率等方面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案件,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对民营企业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要依法监督撤销或者变更,避免简单化、“一刀切” 。
5.依法监督涉民营企业行政执行案 。一是监督法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情形,重点监督法院怠于执行、违法执行致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等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依法监督法院违法或不当适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延伸开展对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活动的监督,重点关注行政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执行而不及时执行,以及选择性执行、滥用执行措施或扩大执行范围等违法情形影响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案件 。
(二)监督方式探索 。除传统上对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监督采用再审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外,检察建议是当前行政检察部门最常用的法律监督手段 。但是单靠这一监督方式很难满足新时代以行政检察服务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司法需求,因此需要探索更多灵活的监督方式,提升实际服务效果 。
1.再审检察建议、抗诉 。对法院已经生效的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裁判案件,应当认真审查裁判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对认为裁判确有错误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坚决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出抗诉 。重点加强对法院因害怕得罪地方政府领导或被诉行政机关等原因而作出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的终审裁定的审查,探索引入“穿透式”审查机制,对于此类案件不仅要审查其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是否正确,同时要对实体性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如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维护民营企业主体诉权 。
2.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是对于确实存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二是对于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普遍性、倾向性违法问题,或者有其他重大隐患,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需要引起重视予以解决的,可以提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三是对于行政部门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监管漏洞、执法陋习等问题,影响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可以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治理的检察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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