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率30年翻10倍,30天离婚冷静期能保护婚姻吗( 二 )


诉讼离婚中有严格的程序限制、有调解制度、有判决离婚的标准限制 , 还有“两次离婚诉讼之间的六个月等待期”限制等 , 这些比较能够促使当事人冷静下来 , 理性对待婚姻 。 而在人们更偏好选择的登记离婚方式中是缺少冷静功能的 。

其实 , 在民法典将离婚冷静期写入法律之前 , 各地离婚实践中已经出现离婚冷静期的尝试 。 最知名的便是武汉市武昌区婚姻登记中心的婚姻登记人员以“打印机坏了”等善意的谎言 , 拒绝给前来离婚的人立即发放离婚证 , 这种做法在客观上给予了当事人冷静反思的期限 , 据称9年来共挽救500余桩濒临破裂的婚姻 。

现有的登记离婚制度存在程序简单、易被滥用的问题 。 中国离婚立法上有过的介绍信制度、离婚审查期制度在当下已不具有合理性 , 西方国家的分居制度在中国没有社会基础 。 离婚冷静期具有客观上给予当事人冷静机会又将离婚的自主权交给当事人的优势 , 确立离婚冷静期是最佳制度安排 。

《财经》:设置离婚冷静期能否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有些人认为这是对离婚自由的干预 , 还有人担心离婚冷静期成了“家暴”的保护伞 。
马忆南:
离婚冷静期制度在以下方面具有优势:第一 , 给予当事人30天冷静期的同时 , 又将是否离婚的主动权赋予当事人 , 离婚仍是彻底的私人事务 , 公权力不介入其中;第二 , 对制度的变动较小 , 极少增加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成本;第三 , 客观上延长了当事人的离婚程序 , 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止滥用登记离婚制度的“政策性离婚”现象 。

在登记离婚方式中 , 对特殊的不能适用冷静期的情形也应当不受冷静期的限制 。 例如 , 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 好不容易达成离婚协议 , 由于存在冷静期而不能马上登记离婚 , 在冷静期中一方继续实施家庭暴力 , 或者反悔而不同意离婚 , 使弱势一方当事人继续遭受侵害而不能解脱 。 对此 , 可以借鉴韩国的做法 , 针对特殊情形 , 即“因暴力将会对当事人一方造成无法忍受的痛苦等应予离婚的紧急情形”的 , 可以缩短或者免除冷静期(熟虑期)的期限 。

当然 , 离婚冷静期制还需要细化和配套措施 。 在民法典中规定冷静期制度后 , 实务中必然会形成相应的调解、咨询等配套措施 。 各地已经采取的不同形式的配套措施均在当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 可由各地根据试验情况 , 灵活自主地决定采取何种配套措施 。 此外 , 还可以发挥既有的人民调解制度与社区志愿服务制度的作用 。

近年离婚率走高 , 未来一段时期仍将增长但增幅不大


《财经》:您刚才提到 , 近十几年 , 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增长 , 近年来的离婚潮与新中国之后的几次离婚潮比 , 有什么特点?
马忆南:
1979年中国的粗离婚率(年度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为0.3‰ , 此后持续递增 , 1990年上升到0.7‰ , 之后比较平稳 , 2000年粗离婚率近1.0‰ , 是1979年的3倍 。 2004年粗离婚率为1.28‰ , 2009年粗离婚率为1.85‰ , 2013年粗离婚率为2.6‰ , 2018年粗离婚率为3.2‰ 。

可见 , 最近这些年中国的离婚率一直呈现持续走高之势 。 在2002年时 , 中国的粗离婚率不到千分之一 , 横向上看 , 发达国家的离婚率大都处在千分之四或千分之五 , 相较来看 , 中国离婚率比较低 。

《财经》:哪些因素造成了离婚率上升?
马忆南: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 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 , 使更多的夫妻有条件向往、追求两情相悦的高质量婚姻 , 从而动摇了单纯满足生理及“传宗接代”需要的低质量婚姻 。

已婚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 , 使她们在社会和婚姻生活中独立自主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 , 也扩大了某些被认为“不理想”婚姻的离散趋势——这种婚姻在过去也许能够凑合 , 直到白头到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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