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率30年翻10倍,30天离婚冷静期能保护婚姻吗( 四 )
《财经》:夫妻债务“共签”能否完全解决一方“被负债”的问题?还有哪些待完善之处?
马忆南:
该条规定 , 有利于保障夫妻非举债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 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 , 也可以避免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证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 对保护交易安全、夫妻一方合法权益 , 都有积极意义 。
夫妻共同债务最大的问题是夫妻非举债一方和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 目前的制度安排有利于非举债一方的利益 。 要求夫妻共债共签 , 这可能影响交易效率 。 但是 , 在利益平衡时应优先保护更重要的一些法律基本原则 , 比如夫妻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 。
当然 , 我们也应当看到这一规定只是确立了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 并没有真正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问题 。 对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 仅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 , 应当共同偿还 。 对于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 双方协议清偿 , 协议不成的 , 由法院判决 。 问题是法院依据什么判决 , 是由有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 还是由双方平均承担清偿责任?或者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 未举债一方仅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这些问题仍然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 , 并在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作出相应规定 。
为何未规定夫妻财产知情权和非婚同居?
《财经》:立法中 , 婚姻法学会曾建议增加夫妻财产知情权 , 但最终该建议并未被吸纳 。 对夫妻财产知情权纳入法律视野存在哪些争议或者挑战?
马忆南:
婚姻法学会认为 , 知情权是夫妻关系中重要内容 , 知情权事关婚姻或家庭重大利益的信息或决定 , 关系着夫妻任何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 。 夫妻的知情权是婚内知情权 , 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享有的知悉、了解涉及本人的、婚姻利益及家庭利益的各种信息的权利 。
关于夫妻知情权 , 婚姻法学会建议条文如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 夫妻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的重要信息 。 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但由于隐私权和知情权的边界难以把握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等原因 , 夫妻知情权的立法建议未被立法机关采纳 。
《财经》:近年来 , 非婚同居现象增多 , 不仅存在年轻人非婚同居 , 还存在老年人的“搭伴”养老 。 非婚同居带来的问题已引起法律界重视 , 为什么没有纳入这次立法的调整范围?
马忆南:
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今中国社会非常普遍 , 但目前中国法律层面对其并无作出明确具体地调整 , 导致大量因同居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亲子关系和财产纠纷的处理无法可依 。
比如 , 非婚同居中的女性遭受暴力和虐待的问题;非婚同居的一方因为生活困难而无人扶养帮助的问题;女性在非婚同居过程中的家务劳动贡献无法得到法律评价的问题;同居关系不稳定、易出现以性服务为对价的同居协议问题等等 。
现实生活中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同居生活的现象大量存在 。 但同居关系的情形非常复杂 , 对同居关系的调整需要在条件成熟时通过单行法来实现 。
为鼓励并引导人们缔结婚姻 , 维护婚姻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非婚同居当事人一般不具有人身方面的权利义务;而在财产方面 , 适用按份共有之规定 。 同时 , 法律也应尊重当事人对于个人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 , 允许其通过特别约定对财产关系作出其他安排 。
《财经》:您认为应该如何规制非婚同居关系 , 尤其是实践中的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的财产争议、弱势一方权益的保护?
马忆南:
外国的立法进程可以给我们启示 , 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做法 , 对同居关系进行法律上的调整 。 英国、美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国的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调整已由限制、禁止转向维护和保护 , 从单一的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全面地调整这一社会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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