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率30年翻10倍,30天离婚冷静期能保护婚姻吗( 三 )
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各种社会变革 , 人们的活动空间扩大 , 行为方式和伦理观念复杂多样 , 某些青年夫妇不能适应角色变换及家庭职责重新划分的新环境 , 忽视对夫妻心理冲突的必要调适 , 职业夫妇的精神压力又导致他们对婚姻的心理相容点降低 , 很多人误将离婚作为摆脱困境的最佳选择 。
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 , 子女数量减少、家庭结构缩小 , 子女和亲属网络对当事人婚姻的凝聚作用削弱 。 上述这些因素均是影响离婚的原因 。
《财经》:从发展趋势看 , 离婚率是否还会继续走高?
马忆南: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人口流动的频繁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 这些将进一步导致社会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趋向多元化 , 离婚、单亲、独身、不育将日益成为中国人常态的生活方式和个人的自由选择;计划生育政策的惯性作用 , 也使家庭结构日渐小型化、核心化 。 社会和子女或亲属网络对当事人婚姻的聚合作用将继续弱化 , 这都会使离婚的经济代价、社会成本和心理压力不断降低或减少 , 继而增加离婚的风险 。
与此同时 , 由于中国地域辽阔 , 城市和农村、沿海和内地发展极不平衡 , 尤其是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 , 也使婚姻主体因生养子女的养老保障效用而难以改变多子多福的生育意向和模式 。 加上传统文化的惯性、扶老携幼的重任和替代资源的匮乏 , 也使离婚的诸多成本虽有所下降却依然不低 。 即使在现代化城市 , 尽管社会对离婚的态度较宽容 , 但出于对子女利益的考虑以及经济、住房条件等限制 , 人们对离婚的决定仍然较谨慎 。 另外 , 社会规范依然强调家庭责任和婚姻道德 。
因此 , 中国的离婚率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持续增长但增幅不大 , 其中城市化、现代化发展较快、社会和家庭聚合力明显减弱地区的离婚率增长幅度相对会大一些 。
从债务源头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
《财经》:夫妻债务如何认定也是公众关心的话题 , 在婚姻家庭编的立法中 , 存在哪些争议 , 最终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
马忆南:
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 比较有争议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这个问题仍需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
我认为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第一 , 举债期间购买房产等用于共同生活 , 或者形成共同财产;第二 , 举债期间为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投资;第三 , 举债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投资 , 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
近年来 , 夫妻债务如何认定一直是热门话题 。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婚姻家庭编立法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
2018年1月 , 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 ,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经过反复研究讨论 , 婚姻家庭编草案最终将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 , 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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