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离婚率30年翻10倍,30天离婚冷静期能保护婚姻吗( 五 )
2016年3月1日中国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 , 其实已经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的范围 。 该法第37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
非婚同居立法模式可以有三种选择:第一种 , 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扩大“婚姻家庭法”可适用范围 , 或允许同居关系参照适用;第二种 , 颁布单行法;第三种 , 吸收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
认同同居关系是婚姻关系的替代或补充形式 , 同样构成家庭关系 , 已经是中国很多民众的共识和实践 , 在系统规范同居关系条件尚不成熟时 , 可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先行规定同居财产关系 , 以解决日益增长的同居财产纠纷 。
建议司法解释规定: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自愿共同生活的 , 其财产关系有约定的 , 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 , 适用按份共有的规定 。 同居关系的一方在同居期间发生重大疾病或者因伤残等导致生活困难的 , 另一方应适当救济 。 在同居关系解除时 , 生活困难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一定的经济帮助请求权 。 合理肯定家事劳动价值 , 规范债务承担 。
彩礼返还争议是不可回避的司法问题
《财经》:立法中法定婚龄是不是该降低曾引起争议 , 最终民法典对现行法定婚龄未做修改 。 对此 , 您怎么看?
马忆南:
中国法学会专家建议稿曾建议降低法定婚龄 , 但是因为社会上存在意见分歧该建议未被采纳 。
有关是否应当降低法定婚龄的争论由来已久 , 法学界普遍认为应当降低法定婚龄 , 并取消男女婚龄差 。 法定婚龄过高违背了人的生长发育规律 。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 很多男女青年有早结婚的意愿 , 降低法定婚龄有利于满足其需求 , 减少因不能结婚而形成的同居现象 。 中国控制人口数量的生育政策已经发生改变 , 1980年《婚姻法》提高法定婚龄的现实基础已经不存在 , 而且法定婚龄男女差异没有现实的依据和合法性基础 , 不符合性别平等观 。
在当下 , 实际上法定婚龄对于大多数年轻人的婚姻决策己不构成太大影响 , 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受教育年限的增长、社会开放度提高带来的人口迁移、以及日益增大的生存压力和婚姻成本等等 , 成为影响婚龄推迟的主要因素 。
至于男、女法定婚龄的年龄差问题 , 没有什么合理依据来支持男女法定婚龄的差别 , 继续这种男大女小的法定婚龄的规定 , 有悖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 从法律的引导后果来看 , 法定婚龄男女差异在男女两性之间会形成结婚对象资源分配的不平等 , 导致对女性的歧视 。 如果说这种倾向于“男大女小”择偶观有受传统的婚配习俗影响的话 , 那婚姻法中法定婚龄的规定无形中就是对这种择偶观的肯定 , 助长了现实生活中人们寻找伴侣习惯于男大女小的婚俗 。 所以我认为法定婚龄应当取消年龄差 。
《财经》:在立法中 , 还有哪些对现实中存在的重要意义的建议没有进入立法者的视野?
马忆南:
民法典新规定都是社会上有需求、有呼声 , 司法实践中有判例、有解释的规定 , 有多项创新和亮点 。 有些呼声强烈但意见分歧的暂未入法 , 有些因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暂时未被采纳 。
专家建议稿还建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社会关注的彩礼问题予以规定 , 但由于彩礼习俗太复杂该建议也未被采纳 。
彩礼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 基于彩礼的人身性和民间性 , 在现代法律体系构架内如何界定以民间习俗形式存在的彩礼给付的性质以及如何制定其返还规则 , 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 。
法律规定应回应社会现实 , 满足实际需要 。 基于彩礼依附于人身的属性 , 我认为应当将其定性为身份法上一项独立的请求权 , 这一请求权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 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考量各种因素 , 酌情裁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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