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阜阳市发布房屋出租最新管理办法意见稿


法制|阜阳市发布房屋出租最新管理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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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 , 规范房屋租赁行为 , 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 维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依照本办法管理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 ,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出租人 ,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 , 提供给他人使用 , 并获取固定收益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房屋的行为 , 视为房屋租赁 。
第四条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房屋租赁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

各级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房地产经纪机构行业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房屋租赁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涉及住建领域房屋租赁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出租房屋的应急、消防管理;各级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各级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租赁管理;各级价格、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 做好房屋租赁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将房屋租赁管理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应当协助有关行政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 配合协调处理辖区内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 , 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省及本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 。
第六条 房屋租赁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二章 租赁人当事人义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
(一)未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 ,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 , 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 , 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十平方米 。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不得向未提供合法身份证件或者证明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出租房屋;
(二)定期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 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三)出租房屋用作生产、经营、办公场地的 , 或者用作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公共场所的 , 应当符合消防安全及环保的管理规定;
(四)发现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和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五)发现出租房屋内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 , 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六)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证明;
(二)需要办理居住登记的 , 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三)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 ,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 ,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四)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 , 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 , 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 , 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五)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 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六)利用承租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营业手续;
(七)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八)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 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联系方式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使用性质、附属设施 , 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押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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