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阜阳市发布房屋出租最新管理办法意见稿( 三 )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从事该业务的 1 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 2 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
(四)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 , 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 , 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未完成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 , 或者服务未达到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 , 不得收取佣金 ,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向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信息 , 不得通过低价租进高价租出赚取差价;
(九)不得居间、代理为高价租进低价租出、" 长收短付 " 房屋租赁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 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有违法所得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 ,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 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 出租房屋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要求的 , 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牵头 , 相关部门配合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 , 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三十条租赁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 ,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 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注销手续的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个人逾期不改正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代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 , 由城管执法部门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记入信用档案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由城管执法部门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记入信用档案;由城管执法部门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项的 , 由房屋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记入信用档案;由城管执法部门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一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 , 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 处以三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 , 构成违法行为的 , 由价格主管部门 , 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的 ,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三十三条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工作人员 , 在房屋租赁管理活动中 , 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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