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全( 二 )


八、严肃责任追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一条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 社区(街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 , 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 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 微型消防站作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的升级版 , 社区(街道)、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所属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联勤联训工作 , 严格落实防灾减灾、自防自救等消防安全责任 。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 未依法或未完全履行微型消防站管理等消防安全职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警告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 未落实或未完全落实微型消防站管理等消防安全责任 , 影响灭火救援 , 且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失责任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 ,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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