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出规定对干部“大胆容错”,现实中怎么操作?( 三 )
今年1月27日 , 常州市纪委监委下发《关于加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监督执纪问责的通知》 , 明确在防治工作中 , 党员干部在疫情处置、物资采购、经费使用等方面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中出现工作失误或无意过失等情况 , 坚决予以容错 。
彼时处于漩涡中心的湖北也通报了多起容错免责案例 。 比如 , 一村干部得知村民突发重病 , 擅自将防控车辆通行证借给村民亲属使用 。 在了解事情原委后 , 孝感市纪委监委调查组对其予以免责处理 。
如何避免容错成“保护伞”?
——“容错行为须全程公开透明 , 便于监督”
建立容错机制很有必要 , 但也有声音指出 , 要避免容错机制成为乱作为的挡箭牌 。
《意见》出台时 , 中组部相关负责人强调称 , 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 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 , 搞纪律“松绑” , 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
采访人员梳理上述地方出台的容错机制 , “三个区分开来”成为最为基本的“金科玉律” 。
“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 , 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 , 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 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
同时 , 各地也会设置“红线” 。 比如 , 北京出台的《办法》明确了不予容错的4种情形 , 包括: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以及生态环境破坏、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事后不及时整改纠错的 。
竹立家表示 , 想要厘清边界 , 首先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机制 , 干部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 , 不能乱创新乱改革 。 其次应强化监督机制 , 对容错行为必须全程公开透明 , 便于监督 。
【声音】
容错纠错程序应进一步细化 , 制定科学可行的“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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