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怎样换掉祸害香港的外籍法官?( 二 )


法官|怎样换掉祸害香港的外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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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 , 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对香港终审法院拥有管辖权 。 《基本法》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 全国人大应该对这条中“授权”概念做出具体解释 , 包括授权香港特区“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的界限 。 还有 , 既是“授权” , 是否意味着可以“收权”?
即使按照《基本法》的规定 , 凡涉及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 , 特区法院无管辖权 。 第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 ”同时对特区法院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有严格的程序约定 , 最终“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 该文件对特区法院有约束力 。
全国人大须对第十七条中“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对第十八条中“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对第十九条中“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范围做出具体说明 。 该范围是否包括第十八条中的“国家统一或安全”?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是否包括第二十三条中关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特区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全国人大还应对涉及此类案件的审判程序作出规定 。 新华裔以为 , 此类案件应由香港终审法院依法提交最高法院审理 , 此类案件的终审权归最高法院而非香港终审法院 。
(二)全国人大需要对《基本法》中之香港法官资格做出解释
香港外籍法官问题 , 是英国殖民香港的历史遗迹 , 不能让其成为永久的制度传统 。 而且 , 英联邦国家实施的这一制度 , 也不能成为理所当然可以在香港合法存在 。
回归22年的实践表明 , 这一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 导致中国司法主权虚位 , 也导致香港历次动乱、暴乱中的“捉放曹”事件频出 , 中央及特区政府对于香港的治理能力受到极大限制 。
法官|怎样换掉祸害香港的外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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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候彻底解决香港外籍法官问题了!按照本文的主题 , 就是要外籍法官出局!
这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 , 全国人大需要对《基本法》中之香港法官资格做出解释 , 重点是规范香港法官的国籍资格;一方面 , 如果《基本法》的现有规定有局限 , 或不周全 , 全国人大可以提出修正案 , 增补或调整《基本法》中对于香港法官资格的规定 。 鉴于现在香港局势发生很大变化 , 而《基本法》制订时受当时情况的限制 , 加上经验不足 , 很多方面不可能周全 , 所以现在解释《基本法》中有关香港法官资格之条文 , 或者修正、调整《基本法》中对于香港法官资格的规定 , 十分必要 , 正当其时 。
《基本法》只是规定了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的国籍资格 。 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 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但是香港的显示情况是 , 法官同时拥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中国身份和外籍身份之双重身份的不在少数 , 其中包括现任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 。 所以 , 全国人大须释法 , 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国籍的唯一性或排他性 。 《中国国籍法》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 。 所以 , 如果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同时拥有双重国籍 ,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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