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怎样换掉祸害香港的外籍法官?( 三 )
《基本法》没有限制外籍人士担任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之外的法官 。 第九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 。 第九十一条规定:“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原有的司法制度继续保留” 。 全国人大应该对九十三条作出解释 , 明确一个期限 , 最后期限应为“直到他们退休” 。 这之后 , 香港法院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拥有双重国籍的 ,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
同时对第九十一条作出解释 , 明确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拥有双重国籍的 ,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
以上释法或者修法实际上是将《基本法》第九十条关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之首席法官中的任用资格扩大至所有法官和法官以外的其他司法人员 。
由於香港法律精英大多拥有双重国籍的现状 , 如果评估认为以上释法、修法 , 释出的政治讯息过于强烈 , 也可以采取分步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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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基本法》释法时明确规定 , (1)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任命的法官 , “应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拥有双重国籍的 ,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
(2)“留用”法官退休或离职、被解职后 , 不能再担任终审法院常任或非常任法官;新增补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拥有双重国籍的 ,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
如此逐步过渡
与此同时 , 应该相应修改香港条例、香港终审法院条例、高等法院条例、区域法院条例等法例中有关法官国籍资格的条款 , 在法官的任用资格补充一条:(各级)法官“应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 拥有双重国籍的 , 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并对社会公众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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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尤其须修改香港条例(484章)12条4项的规定 , 使之符合以上要求 。
按照《基本法》第八条的规定 , 香港原有法律不得与本法相抵触 , 如果相抵触 , “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 。 《基本法》第十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指定的任何法律 , 均不得通本法相抵触 。 ”因此 , 调整、修改后的相关法律 , 也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 。
我们必须彻底改变大量外籍法官担任香港法院法官的奇葩现象 , 让法院回归中国主权 。
由中国(香港)籍人士担任香港法院法官的条件也是成熟的 。 香港回归前 , 以英籍法官为主 , 只有少数的本港人法官 。 香港回归后 , 法院本土化进程加快 , 除终审法院基本是外籍法官外 , 高等法院、区域法院的法官已多数是本港人士 。 尽管这些本港法官中很多都同时拥有外籍 , 但他们可以依法定程序放弃外籍身份 , 成为唯一中国公民 。
再者 , 现在没有证据表明本土法官的专业能力不行 , 也没有证据表明他们在“公正、中立、廉洁”等职业操守方面比外籍法官差 。 可以相信 , 他们完全可以胜任香港法院法官 。 随着时间的推移 , 他们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形象也会得到广大香港民众的认可 。
(三)完善香港法官资格审查、推荐与任命的程序
首先 , 全国人大应该增添《基本法》中法官国籍资格审查程序 。 之前 , 行政长官任命法官时曾出现过对被任命对象国籍资格的质疑 。 所以 , 应该明确规定法官任命前的资格审查程序 , 除审查其“司法和专业才能”外 , 还要审查其国籍资格 , 其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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