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科技综合」疫情下,个人隐私进入“裸奔”时代?新浪科技综合2020-07-21 08:26:150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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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3沈岿
来源:中国慈善家杂志
北京健康宝客户端 , 到访人信息登记页涵盖众多个人关键信息 。 摄影/本刊采访人员 张旭
中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 , 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 。 其令世人关注的成绩和特点是 , 在武汉暴发疫情后 , 利用各种手段收集患者、感染者、密切接触者乃至几乎每个人的信息 , 以追踪技术定位传染源并加以切断 , 从而有效地控制、减缓了病毒的传播 。
对于一个世界上人口最多、城市人口十分密集、医疗资源相对有限的国家而言 , 这种控制模式非常有效 , 至少实现了在全国各地没有同时出现大规模疫情 , 没有同时出现武汉最初的紧张态势 。
然而 , 这种控制模式的成本也是巨大的 。 单就海量个人信息、数据的收集和使用而言 , 已经使得不少人的个人隐私受到威胁 。 概括起来 , 大致有以下六种情况:
【「新浪科技综合」疫情下,个人隐私进入“裸奔”时代?新浪科技综合2020-07-21 08:26:150阅】信息大量泄露 。 例如 , 青岛公安曾经处理有6000多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事件 。 涉案人员在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发现了一些名单 , 然后把名单转发到自己公司所在的微信群 , 又转发给家人 , 之后出现不断转发 , 产生了互联网时代的“涟漪反应” 。
强迫同意 。 例如 , 工作人员恢复工作 , 进办公楼必须向保安人员出示疫情期间行程查询 。 通过扫描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各自提供的二维码 , 的确可以获得疫情期间行程查询 , 且会被提示“本人同意并授权****查询本人在疫情期间的行程数据” 。 这种表面上的同意隐含的问题是:若不授权同意 , 就无法获取数据 , 就无法向保安人员提供 , 就无法被允许进入办公楼 。
收集、披露非必需信息 。 例如 , 有的小区物业要求登记的内容包括收入状况、身高、血型 , 这自然会引起当事人“疫情的防控跟我一个月挣多少钱有什么关系”的质疑 。 再如 , 多地在向公众公开确诊病例信息时 , 尽管以“李某某”“张某某”等合适的方式披露姓名 , 但同时也披露性别、年龄以及户籍 。 疫情防控部门掌握这些信息是有用的 , 可以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 然而 , 向公众公开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 即便它们因为无法用以识别特定个人 , 而不会对个人隐私有所侵害或威胁 , 但毕竟不是必需披露的信息 。 另外 , 若户籍信息较为集中于某个地区 , 不能完全避免地域歧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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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疫情期间的外省返京人员登记表 , 返京人员需要填写详细个人信息 。 摄影/本刊采访人员 张旭信息未脱敏化 。 有的疫情防控信息披露了当事人的姓氏(并非全名)、性别、家庭成员(如丈夫、女儿)及其姓氏以及所住小区 , 凭借这些 , 普通公众应该无法识别当事人究竟为谁 。 但是 , 对于住在同一小区的住户或熟悉该当事人的朋友、同事而言 , 定位这个具体个人或者家庭并非十分困难的事 。 个人信息指的是可以对特定自然人进行识别的信息 , 无论是单独具有识别功能还是通过和其他信息结合具有识别功能 。 没有充分脱敏化的信息公开也容易侵害或威胁个人隐私 。
看不见的“画像” 。 “画像”是一种比喻 , 指向的是对个人的所有信息如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址、面部特征、健康状况、心理倾向、行为特点、历史行踪等进行记录和分析 。 看不见的画像就是隐秘发生的、不为当事人所知的记录和分析 。 曾经有一个在武汉学习的大学生 , 2020年1月初离开武汉回家过春节 , 两周以后在老家河南 , 很惊讶地接到一个警官电话 , 说他有可能去了华南海鲜市场 , 问他感觉如何 。 很快 , 各部门的人相继对这个学生进行家访等等 。 疫情发展到现阶段 , 大家对此可能见怪不怪了 , 很多人会碰到类似情况 。 但是 , 见怪不怪并不意味着这种看不见的画像就不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 。
各种骚扰 。 今年刚刚颁布的《民法典》 , 被视为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 。 它对隐私的定义是“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并且指出 , 未经本人同意“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的 , 属于侵害隐私权的一种 。 疫情期间 , 个人信息已经被泄露的受害人接到广告骚扰、欺诈骚扰的事件已屡见不鲜 , 潜在地 , 还存在性骚扰的威胁 。
综上所述 , 可以明显感受到一个“裸奔”时代的到来 。 造成这个局面 , 原因是多方面的 。
首先 , 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法律体系尚未成熟完善 。 截至目前 , 诸如《居民身份证法》《传染病防治法》《网络安全法》《民法典》等法律 , 都有关于对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的规定 , 但它们都是适用特定领域或特定关系的 , 即便是广受赞誉的《民法典》 , 也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相互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 对公权力部门极少规范 。 换言之 , 我们还没有关于个人信息与隐私保护的统一法律 , 既包含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规则 , 又能普遍适用于所有与个人信息的收集、占有、储存、使用、处理有关的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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