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卷入40亿私募基金逾期案 托管方青岛银行该不该担责?( 二 )


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则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 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 , 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 上述案例中的各银行在《托管合同》中有关当事人承诺与声明、权利与义务中 , 均明确银行对托管资产的托管 , 并非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合伙企业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 银行不承担合伙企业投资风险 。
2019年3月18日 , 中银协还发布了《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明确规定 , 托管人不应承担“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 并在第十六条中明确 , 管理人、受托人等相关机构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给托管资产或者相关受益人利益造成损害的 , 应当由各机构自行承担责任 。 该指引也仅在行业自律规定的层面上进行规定 , 但责任边界问题仍未形成最终定论 。
对此 , 华东理工大学特聘副研究员王鹏鹏博士(600804,股吧)在接受中新经纬客户端采访时表示 , 目前对于托管人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争议比较大 , 最主要的仍需看托管人有没有违反托管合同的相关约定 , 比如若托管合同中约定 , 应该对资金的用途进行审核 , 但如果银行没有对其进行审核 , 就构成违约;或者合同中约定 , 资金流向要按月进行披露 , 如果没有披露也可能造成违约 。
王鹏鹏认为 , 此次事件再次对银行的托管业务敲响警钟 , 如何实现责任的划分 , 平衡两者关系 ,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乃是当务之急 。 如果扩大托管银行责任 , 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银行从事托管业务的积极性 , 推高托管费用;而如果规避银行责任 , 也可能导致银行难以实施有效监管 。
公开资料显示 , 青岛银行成立于1996年11月 , 为山东省首家主板上市银行、全国第二家“A+H”股上市城商行 。 年报显示 , 截至2019年年末 , 青岛银行营业收入为96.16亿元 , 增长30.44% 。 归母净利润为22.85亿元 , 同比增长12.92% , 净利润增速低于营业收入增速 。 2019年该行不良率为1.65% , 同比微降0.03个百分点 。 (中新经纬APP)
(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 不构成投资建议 , 投资有风险 , 入市需谨慎 。 )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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