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债市互联互通三条路径及结算模式( 三 )


比如银行间投资人银行A买一笔交易所公司债券 , 卖方B如果中证登开户 , 如果划券实际上就是通过中证登将债券划到中债登或上清所开立的名义持有人账户 。 因为账户开在中证登 , 笔者认为这里的结算遵从中证登的结算模式 , 也就是具体结算模式的选择是跟着债券卖方开户登记机构走 , 而不是跟着买房账户开立机构走 。 上述案例中 , 资金划拨很可能路径是中债登从银行A的大额支付系统扣款 , 然后中债登还需要作为中证登的结算参与人并开立资金账户用于资金交收 。
反过来如果交易所投资人A购买投资人B持有的上清所托管债券 , 且属于CCP清算 , 划券模式差不多 , 但是划款的模式就不一样 。 中证登很可能需要在大额支付系统作为特殊参与人 , 和上清所做资金清算 ,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A的角度T+0交割的可能性 。 然后中证登内部是否对B也实现T+0笔者认为做不到 , 估计仍然要T+1 。
上述两个案例就是笔者认定的资金清算模式跟着债券托管机构的清算模式走 ,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高效的跨市场交易结算 。
3、互联互通的主要内容总结
根据7号令的内容 , 两大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在以下方面:
(1)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电子交易平台联合为投资者提供债券交易等服务 。
目前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仅为现券竞价交易 , 回购交易是否下一步会互联互通没有明确 , 笔者认为回购交易至少不是7号公告考虑的范围 , 而且7号公告的方案技术上也做不到 。
(2)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等基础设施可联合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付息兑付等服务 。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之间相互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
目前中证登承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分托管职责是在中债登开立托管总账户 , 交易所市场中所有债券统一集中在中证登登记 , 实行二级托管 。 互联互通所说的三大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互开名义持有人账户应该也与上述二级托管账户的模式类似 。 3个登记机构需要相互开立账户总计新开6个名义持有人账户 。
(3)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 。
与目前实行的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制度相衔接 , 大多数银行已经采用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现券竞价交易 , 参与现券协议交易则可以选择采用互联互通机制或者直接开户方式 , 目前交易所债券市场是现券协议交易为主 , 现券竞价交易只占很少的份额 , 因此这条大大增加了互通互联的适用范围 。
而且从互联互通的内容和条件来看 , 笔者认为恰恰是协议交易(报价)比较符合银行间市场本身的定位 。
(4)债券市场构成大概可分成以下几个环节:发行注册、登记托管、交易系统、交易后的结算清算、事后监督执法 。
从7号令内容可以看到 , 债券发行仍实行当前的分离模式 , 分别是交易商协会负责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人行和银保监会负责金融债准入;交易所负责公司债注册;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负责企业债的注册 。 这其实有利于竞争和效率提升 。
其他几个环节比如登记托管、结算清算、后续监督执法基本都能实现统一市场的概念 。 但是关于交易数据、托管数据能否真正共享 , 是否建立债券市场真正的数据仓库 , 这里仍然没有触及到 。
二、我国债券市场现状
我国目前债券市场主要是两大体系:人民银行监管体系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监会监管体系的交易所债券市场 。
银行间债券市场为场外市场 , 主要金融基础设施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中心、CFETS)、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登、中央结算公司、CCDC)、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SHCH) 。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北金所)、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交易商协会、NAFM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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