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五 )


(十)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一)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
从重处罚是指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 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 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违法行为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 , 综合各情节的比重 , 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给予相应的处罚 。
第四章 其他特别裁量规则
第十九条适用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法律目的 , 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 , 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行政违法行为 , 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 , 可以视情况选择适用 , 但应当分清主罚项和次罚项;规定应当并处的 , 不得选择适用单处 。
第二十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 , 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顺序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 , 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 , 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
第二十一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 ,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 , 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 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 , 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 , 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 , 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 , 放任其违法行为继续存在 。
第二十二条 行政罚款处罚的适用 , 应当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 。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 , 一般应当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 , 一般应当在法定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 , 一般应当在法定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 , 当事人具有多种违法行为情节的 , 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 , 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情节的 , 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 , 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 ,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
第五章 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有关证据;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 , 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处罚的建议 , 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料报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 。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人应当全面审查案件材料 , 并做出相应决定 。
对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较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 , 且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 , 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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