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二 )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 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五)应考者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停考一年”、“停考两年”、“停考三年”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六)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剥夺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200-2000元的罚款”、“2000-3500元的罚款”、“3500-5000元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第八条 民办教育部分
(一)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规定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违法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 , 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其中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不划分裁量阶次 , 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三)民办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 未依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 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 没收违法所得”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四)民办学校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 在筹备设立期内招收学生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招生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第九条 中外合作办学部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10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4万元以下的罚款”、“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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