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三 )


(二)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 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招生、并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招生 , 并处以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 并处以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 , 并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筹备设立批准书”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
(三)中外合作办学者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 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0.8倍以下的罚款”、“0.8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 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
(五)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 骗取钱财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 , 有违法所得的 , 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五个基础裁量阶次 。
(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 , 骗取钱财的等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
第十条 职业教育部分
(一)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 擅自设立职业学校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 。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二)职业学校违反《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 给学业成绩不合格者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没收证书 , 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两个基础裁量阶次 。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部分
(一)教师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以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 , 影响恶劣的行为 , 属于基础裁量A档 。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撤销教师资格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二)违反《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 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 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C档 。 依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假证书 , 无裁量幅度 , 不需要划分裁量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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