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老师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将撤销教师资格( 六 )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为教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机构 , 监察派驻机构依法对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实施行政监察 。 发现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 应当按照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纠正 。
第二十八条 本基准及对应的《基准表》一并执行 。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程序有特别规定的 , 按照其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本基准自2020年7月15日起施行 。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教育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京教策〔2015〕6号)同时废止 。
编辑 马浩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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